監察機關包括哪些機構_監察機關的含義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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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機關包括哪些機構_監察機關的含義是什么

監察制度是中國古代封建王朝為監察政府官員,維護統治秩序,保證國家機器正常運轉而設立的制度。

古代監察制度是封建國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組織獨立,自成系統,歷代對官吏的監察滲透于考核、獎懲制度之中,并實行重獎重罰,以輕制重,對監官采用秩卑、權重、厚賞、重罰的政策,給級別低的監官以監察級別高的官吏的權力,監察機構的權力來自皇權,中國歷代統治者為了鞏固封建專制統治,繼往開來,精心制定了一套完備而又嚴密的監察制度,在一定意義上改善了吏治,政治的相對清明促進了經濟文化發展。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起源甚早。監察制度是中國古代封建王朝為監察政府官員,維護統治秩序,保證國家機器正常運轉而設立的制度。監督法律、法令的實施,維護國家法律、法令的統一,參與并監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機關對重大案件的審理活動,是中國古代監察機構及監官的主要職責。

一、戰國時期,職掌文獻史籍的御史就已有明顯的監察職能

二、秦,此時監察開始形成制度,在這之后便成為歷代的一項重要政治制度。經過長期的發展,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備。秦漢時期公元前 221 年,秦統一中國,建立起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制度,并創建了監察制度。中央設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貳丞相,御史府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書和監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駐郡縣,稱“監御史”,負責監察郡內各項工作。

三、漢,漢承秦制,但較秦制更嚴密。在西漢,中央仍設御史大夫作為長官,御史中丞為副,兼掌皇帝機要秘書和中央監察之職。在地方上,西漢初年廢監御史,由丞相隨時委派“丞相史”,分刺諸州。漢武帝時,為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在全國設專職監察官,以“六條問事”,對州部內所屬各郡進行監督。

西漢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臺,由御史中丞主管監察事務。

東漢時,御史臺稱憲臺,仍以御史中丞為長官,但職權有所擴大。御史臺名義上轉屬少府,實為最高的專門監察機關。它與地位顯要的尚書臺、掌管宮廷傳達的謁者臺,同稱“三臺”。東漢侍御史,掌糾察;治書侍御史,察疑獄。還有設司隸校尉,,其地位極為顯赫,朝會時,與尚書臺、御史中丞一樣平起平坐,號曰“三獨坐”。司隸校尉負責監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師近郡犯法者。每州置一刺史,用以監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于事權混雜,后來刺史逐漸變為凌駕于郡之上的一級地方行政長官,失去監察作用,故改稱州牧,州也由監察區變為行政區,地方監察制度便基本瓦解。

四、魏晉南北朝時期,這一時期基本處于封建割據的分裂狀態。各朝的監察機構名目不一,但體制與漢代相同,亦有部分變化。魏晉時,御史臺不再隸屬少府,而成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國性的監察機構。南梁、后魏、北齊的御史臺(亦稱南臺)和后周的憲臺,仍以御史中丞為主官,北魏稱御史中尉。由于監察長官權勢日大,出現了防范監察官員犯法瀆職的規定。群臣犯罪,若御史中丞失糾,也要罷官。魏晉以后,為防止監察機構徇私舞弊,以發揮其監察效能,明確規定士族不得為御史中丞。晉以后,御史中丞下設殿中御史、檢校御史、督運御史等,分掌內外監察之權。此時,地方上不再設置固定的監察機構,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監察地方官員。此外,御史“聞風奏事”的制度也在這個時期形成。

五、隋唐時期,隋代時,中央的監察機構仍為御史臺,改長官御史中丞為御史大夫,下設治書御史;改檢校御史為監察御史,專執掌外出巡察。唐代發展了隋代的監察制度,使監察機構更趨完備。唐初,中央設御史臺,由正三品御史大夫為臺長,設正四品御史中丞輔佐。武則天時,改御史臺為左右肅政臺。中宗后又改為左右御史臺。御史臺的職權是“掌邦國刑憲典章之政令,以肅正朝列”。御史臺下設三院:臺院,侍御史屬之;殿院,殿中侍御史屬之;察院,監察御史屬之。唐初全國設監察御史,專門巡回按察所屬州縣。唐代進一步擴大了監察機構和御史的權力。御史臺享有一部分司法權,有權監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審判案件。

六、宋,宋代監察機構隨著封建專制主義的發展而加強。中央沿襲唐制,御史臺仍設三院。地方如設通判,與知州平列,號稱監州,有權隨時向皇帝報奏,成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級的轉運使、提點刑獄公事等,也負有監察州縣的責任。御史可以直接彈劾宰相,亦有勸諫之責。御史臺還有權分派御史參與重大刑事案件的審理。

七、元,元代中央設御史臺,御史大夫秩高從一品。還在江南和陜西特設行御史臺,其組織與中央御史臺相同,作為中央御史臺的派出機關。這是元代監察制度的重大發展。

八、明,明代監察制度隨著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強化而得到充分發展和完備。中央將御史臺改為都察院。下設監察御史,負責具體監察工作。監察御史雖為都御史下屬,但直接受命于皇帝,有獨立進行糾舉彈劾之權。都察院除執行監察權外,還握有對重大案件的司法審判權。戰時,御史監軍,隨同出征。

九、清代,沿襲明代,又有所發展。在中央,仍設都察院。各級官吏均置于都察院監督之下。都察院下設監察御史專司糾察之事。雍正年間,專察六部的六科給事中并入都察院。六科給事中和各道監察御史共同負責對京內外官吏的監察和彈劾。唐代的臺、諫并列,明代的科、道分設,清代的科、道則在組織上完全統一。

監察權的集中,是清代監察制度的一大特點。清代,一方面允許監察官風聞言事,直言不諱;另一方面為了防止監察官權力過大,規定御史對百官彈劾要經皇帝裁決。到宣統年間,新內閣成立,都察院被撤銷。它成為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強化皇權、鞏固封建統治的重要手段。但在封建君主專制制度下,監察制度是皇權的附屬品,它能否發揮正常作用,與皇帝的明昏有密切關系。同時,由于封建政權和封建官吏的階級本性所決定,監官本身因貪贓枉法而獲罪者也不乏其人。

中國歷代統治者為了鞏固封建專制統治,繼往開來,精心制定了一套完備而又嚴密的監察制度,在一定意義上改善了吏治,政治的相對清明促進了經濟文化發展,歷史上曾出現的漢武帝“大一統”、“光武中興”、貞觀之治等所謂“太平盛世”與監察制度的積極作用是分不開的。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特點鮮明:

①組織獨立,自成系統。自兩漢后,監察機構基本上從行政系統中獨立出來,從中央到地方都有專門機構和職官,自成體系。地方監察官直接由中央監察機構統領,由中央任免;作為“天子耳目”的監官有相對的獨立性從而為監察制度的逐漸完善和監察效能的發揮提供了組織保證。

②歷代對官吏的監察滲透于考核、獎懲制度之中,并實行重獎重罰。

③以輕制重,對監官采用秩卑、權重、厚賞、重罰的政策,給級別低的監官以監察級別高的官吏的權力。

④監察機構的權力來自皇權。隨著中央集權的加強,皇權的膨脹,監察機構的權力也隨之提高,甚至被任意擴大或濫用,從而使監察制度畸形發展,如元代的監察制度帶有民族壓迫的性質。明代除了公開的監察機構六科和都察院外,廠衛等秘密的特務機構也成為監察網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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