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總結
法治政府建設應知應會知識問答
第七十期
1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哪些特別的立法權?
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2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怎樣才能產生法律效力?
答:
民族自治地方是少數民族相對集中的地方,各少數民族有相對獨立的風俗習慣、歷史傳統、文化特點以及經濟發展方式,為了確保各少數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發展平穩有序,民族自治地區可以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3
怎樣理解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管理地方財政?
答:
自主管理地方財政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管理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有管理地方財政的自治權。凡是依照國家財政體制屬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收入,都應當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地安排使用。
4
怎樣理解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國家計劃的指導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經濟建設事業?
答:
我國少數民族自治地區在自然條件、經濟結構、生產經營、風俗習慣等方面,與漢族地區有較大的差距。為了從少數民族的實際出發,進行經濟建設。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經濟建設方面享有自主權,而國家則對于民族自治地方適當給予照顧。對可以由本地方開發的自然資源,可以優先合理開發利用。根據本地方的財力、物力和其他具體條件,自主地安排地方基本建設項目。經國務院批準,可以開辟對外貿易口岸,等等。
5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的時候可以使用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嗎?
答: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的時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的規定,可以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語言文字。國家通用的語言文字是普通話和規范漢字。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語言既可以是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也可以是漢語文字,同時使用幾種通用的語言文字執行職務的,可以以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語言文字為主。這些做法既是為了保障少數民族公民更好地理解決定、命令以及公文的含義,又是尊重本地區的文化。
6
什么是監察委員會?
答:
監察委員會,是國家的監察機關,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的規定,它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嚴。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監察委員會是國家的監察機關。
7
監察委員會是如何組成的?
答:
根據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監察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監察委員會主任每屆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2018年3月18日,楊曉渡當選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2018年3月2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任命劉金國、楊曉超、李書磊、徐令義、肖培、陳小江為國家監察委員會副主任,任命王鴻津、白少康、鄒加怡(女)、張春生、陳超英、侯凱、姜信治、凌激、崔鵬、盧希(女)為國家監察委員會委員。
8
我國最高監察機關是什么?
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國家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全國監察工作。國家監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主任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主任、委員由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監察部并入新組建的國家監察委員會。
9
監察委員會依法履行哪些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一條規定:監察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1)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2)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3)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10
監察機關如何獨立行使職權?
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的相關規定,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監察機關在工作中需要協助的,有關機關和單位應當根據監察機關的要求依法予以協助。
來源:法治呼和浩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