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能調整嗎
轉自:魯法行談
? 裁判要點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國家空間規劃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施土地用途管制,保護土地資源,統籌各項土地利用活動的重要依據。任何土地利用活動,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不得突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規模。因此,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系國家對土地利用的總體布局安排,其不會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因為需要利用相關土地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還要開展建設用地預審、編制土地利用計劃、開展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劃定基本農田等工作,以確保土地利用規劃目標的落實。
?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9)最高法行申2151號
再審申請人暨訴訟代表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湯景華,男,1957年7月18日出生,漢族,住福州市晉安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湯倆偉,男,1982年9月20日,漢族,住福州市晉安區。系湯景華之子。
再審申請人暨訴訟代表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邱愛東,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漢族,住福州市晉安區。
再審申請人暨訴訟代表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池增國,男,1955年2月8日出生,漢族,住福州市晉安區。
再審申請人暨訴訟代表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湯文豪,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漢族,住福州市晉安區。
再審申請人暨訴訟代表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陳傳佺,男,1954年12月11日出生,漢族,住福州市晉安區。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呂咸文,男,1970年6月9日出生,漢族,住福州市晉安區。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張敏,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漢族,住福州市晉安區。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邱靖瑋,男,1978年6月27日出生,漢族,住福州市晉安區。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陳建國,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漢族,住福州市晉安區。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陳春俤,男,1960年6月24日出生,漢族,住福州市晉安區。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陳善佃,男,1952年1月1日出生,漢族,住福州市晉安區。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袁國金,男,1962年3月21日出生,漢族,住福州市晉安區。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呂優福,男,1975年7月22日出生,漢族,住福州市晉安區。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陳紅光,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漢族,住福州市晉安區。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廖永華,男,1973年9月7日出生,漢族,住福州市晉安區。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鄭振武,男,1963年3月30日出生,漢族,住福州市晉安區。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福建省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華林路**號。
法定代表人:唐登杰,省長。
湯景華等16人訴福建省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復議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閩行終109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王振宇、審判員于泓、審判員楊科雄參加的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湯景華等16人向本院申請再審,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責令福建省人民政府受理再審申請人的復議申請。主要事實和理由為: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的《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晉安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的批復》(閩政文[2012]289號)(以下簡稱被訴批復)將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產生了巨大影響,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閩政行復不[2015]23號《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以下簡稱不予受理決定),認定再審申請人與被訴批復不具有利害關系,不符合法律規定。
本院經審查認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國家空間規劃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施土地用途管制,保護土地資源,統籌各項土地利用活動的重要依據。任何土地利用活動,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不得突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規模。因此,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系國家對土地利用的總體布局安排,其不會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因為需要利用相關土地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還要開展建設用地預審、編制土地利用計劃、開展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劃定基本農田等工作,以確保土地利用規劃目標的落實。本案中,被訴批復系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晉安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批復,該批復未給再審申請人確定權利義務,未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產生實際影響,故再審申請人因不服被訴批復而提起行政復議,福建省人民政府決定不予受理該復議申請的結論正確,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湯景華等16人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湯景華、邱愛東、池增國、湯文豪、陳傳佺、呂咸文、張敏、邱靖瑋、陳建國、陳春俤、陳善佃、袁國金、呂優福、陳紅光、廖永華、鄭振武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王振宇
審判員 于 泓
審判員 楊科雄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 覓
書記員 余藝苑
(裁判文書網發布文書日期:2019-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