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時間越長說明越嚴重嗎;被留置人員的真實生活
留置期間是否能夠折抵刑期,主要看最終被判處的刑罰是什么。
我從事法律實務工作10多年了,接下來我來詳細說說這個問題。
留置是一種比較特殊的強制措施,是《監察法》頒布實施以來,設立的一個新的強制措施,是由紀委監委使用的。
根據《監察法》第22條規定:
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復雜的;
(二)可能逃跑、自殺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
其中,有幾點需要注意:
一是被留置的人員,并不是必須要求涉嫌犯罪。即便只是違法,比如有貪污、受賄行為,但是尚未構成貪污、受賄罪(比如只涉及8000元),只要具備法律規定的4種條件之一,也可以進行留置。
二是被留置的人員,不只包括公職人員。還包括臨時工等參照國家工作人員認定的、以及涉嫌行賄犯罪的人員、與公職人員涉嫌共同犯罪的人員,等等。
三是在留置的程序上,如果是縣、區、縣級市的監委決定,需要經上級監察機關,即市監委批準。
四是留置的時間,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最多以兩次為限。
按照規定,留置必須在規定的場所進行,是24小時不允許自由活動的。
從現實情況來看,大多為一個封閉的房間,房屋是完全軟包的,屋里供被留置對象使用的只有一張床,一把椅子,同時會有工作人員24小時陪護。
由于在這段時間,完全喪失了人身自由,當然在被判刑之后,是可以折低前期的。
根據《監察法》第44條規定:
被留置人員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后,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由此可見,折抵情況如下:
如果最終被判處管制,那么留置的時間,每一天可以折抵管制兩天。
如果最終被判處拘役或有期徒刑,那么留置的時間,每一天可以折抵拘役或有期徒刑一天。
除了上述三種判決結果以外,其他的判決情況都不會折抵刑期,這包括:
- 被判處死刑的。如果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自然對刑期沒有什么意義了。如果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在二年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之前服刑的刑期也不會被折抵。
-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在減為有期徒刑以前,所服的刑期都不能折抵。
- 被判處單處附加刑的。這包括單處罰金、剝奪政治權利、驅逐出境等,這與自由刑不是一個類別,自然是不能折抵的。
- 被宣告緩刑的。根據規定,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而且緩刑考驗期間內需要接受社區矯正。緩刑只是一種刑罰的執行方式,而非刑罰,所以不能折抵。但是如果事后緩刑被撤銷,那么之前留置的期限可以被折抵。
- 被免予刑事處罰的。既然免刑了,那自然就不存在刑期折抵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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