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大事件,1月18日大事
醉酒,并不能成為行兇的理由,很多人卻因為醉酒,行兇傷人,最終付出了慘痛的代價。
本案發生在河南洛陽,被告石某系85后,洛陽市洛龍區人
2021年1月20日晚上七八點,因楊某幫石某買電動車,石某購買二斤白酒喝肉食到楊某位于洛陽偃師的輪胎鋪,請楊某喝酒,喝酒期間,二人發生口角,繼而發生廝打,石某順手拿起楊某家中的砍刀砍傷楊某的面部,造成楊某面部嚴重受損,因楊某一直呼救,石某害怕被人發現,又拿砍刀朝楊某頭上砍去,楊某用手臂遮擋,造成楊某手臂受傷,因楊某繼續呼救,石某再次持刀砍向楊某脖子,在血液噴出后,楊某已無力呼救,此時,石某看到楊某仍有呼吸,便在楊某頸部拉了幾刀,試圖割斷楊某的頸動脈。隨后,石某將楊某拖到床上躺好,發現楊某還有呼吸,又在楊某手腕上割了幾刀,事后,石某給楊某蓋上被子,逃離現場,經鑒定,楊某面部,體表等多處損傷為輕傷一級,多發創傷致中度休克的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其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
2021年1月26日,石某投案,偵查階段,其對用刀多次砍擊被害人致其重傷的事實予以供認。
另據了解,石某曾有盜竊犯罪前科,2020年4月9日刑滿釋放,2021年1月26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2021年2月9日被公安機關執行逮捕。
2021年11月12日,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罪判處石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判令其賠償楊某家屬經濟損失9.6萬余元!
宣判后,石某不服上訴,其稱自己沒有預謀,不是故意,其主動投案,應認定自首,其有病理性醉酒,原判量刑重,其辯護人稱,上訴人石某不是故意,屬于故意傷害,石某主動投案,應認定自首,本案屬于激情犯罪,被害人存在一定過錯,石某認罪,悔罪,原判量刑重。
本案中,石某酒后和被害人發生爭執,持刀砍傷被害人面部后,害怕被發現而持續砍擊被害人頭部,頸部及手腕等要害部位欲致其死亡,后并未施救而離開,故意明顯,在案證據不能證明被害人對引發本案有過錯,石某雖主動投案,但在一審審理時翻供,依法不構成自首,其酒后行兇,但在案證據不能證明其屬于病理性醉酒,據此,石某因負刑事責任。
石某刑滿釋放不到一年,再次持刀行兇傷人致被害人重傷,系累犯,人身威脅性大,雖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但犯罪手段殘忍,犯罪性質惡劣,原判量刑并無不當。
2022年1月18日,該案經河南省高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案來源:刑事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