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賠償五大順序(為什么宣布破產就不用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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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賠償五大順序(為什么宣布破產就不用還錢)

【典型案例】

廣東G公司原名為廣東省X投資公司,1980年7月經廣東省人民政府批準在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成立,系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1983年經中國批準為非銀行金融機構并享有外匯經營權;1984年3月經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更改名稱為廣東國際信托投資公司,注冊資金為12億元。

1992年以來,廣東G公司由于經營管理混亂,存在大量高息攬存、帳外經營、亂拆借資金、亂投資等違規經營活動,導致不能支付到期巨額境內外債務,嚴重資不抵債。1998年10月6日,中國決定關閉廣東G公司,并組織關閉清算組對其進行關閉清算。關閉清算期間廣東G公司的金融業務和相關的債權債務由Z托管,廣東G公司屬下的證券交易營業部由廣發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托管,其業務經營活動照常進行。自1998年10月6日至1999年1月6日為期三個月的關閉清算查明,廣東G公司的總資產為214.71億元,負債361.65億元,總資產負債率168.23%,資不抵債146.94億元。

1999年1月11日,Z發布《關于清償原省G自然人債權的公告》,鑒于廣東G公司己嚴重資不抵債、無力償還巨額債務,對自然人債權的清償,只支付本金,不支付利息;Z清償廣東G公司自然人債權后,Z廣東省分行代廣東省財政廳依法申報債權,以普通債權人的身份按破產清償順序受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依照本法規定宣告破產?!钡诎藯l規定:“債務人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后,可以申請宣告破產?!睆V東G公司管理極度混亂,嚴重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境內外巨額到期債務,符合法律規定的破產條件,于1999年1月16日裁定:

一、廣東G公司破產還債。

二、指定清算組接管廣東G公司。

對廣東G公司破產財產追收和變現后,依法優先撥付了破產清算費用(含中介機構專業服務費用、評估費用及其他清算費用),于2000年10月31日、2002年6月28日和2003年2月28日分別召開債權人會議,在優先清償廣東G公司所欠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和所欠稅款后,分三次按照比例清償破產債權。經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準予,破產財產分配分三次進行,分配破產財產共計25.34億元,債權清償率共計為12.52%。對境外債權人的債權,經征得外匯管理部門同意,一律兌換外幣支付。

廣東G公司破產案有關司法程序進行完畢后,破產清算組依法申請終結破產程序。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廣東G公司申請破產一案,債權確認工作已經完成,破產財產的范圍已經界定,對外債權的追收工作已經全部采取有效法律措施,廣東G公司的主要破產財產已經拍賣變現,并已經分配給債權人,廣東G公司破產案已符合終結破產程序的法定條件,但因今后仍有可以追收的破產財產、追加分配等善后事宜需要處理,應保留破產清算組繼續負責完成追收破產財產和追收分配工作,故應在同意破產清算組終結破產程序申請的同時,繼續保留破產清算組處理有關善后事宜。據此,于2003年3月8日依照企業破產法第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十七條的規定裁定:

一、終結廣東G公司破產案破產程序。

二、廣東G公司破產清算組憑本裁定向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廣東G公司的注銷登記。

三、保留廣東G公司破產清算組完成追收廣東G公司破產財產、追加分配等善后事宜。

本案訴訟費減半收取,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支付。

一、債權的申報、審核和確認

1999年1月16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分別在《》、《人民法院報》刊登受理廣東G公司破產申請公告,要求債權人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申報債權,逾期未申報的,視為自動放棄。對廣東G公司的其他民事執行程序依法中止執行,申請執行人可憑生效的法律文書申報債權,對廣東G公司的其他民事訴訟程序也依法終結或中止。公告期限內,共計320家債權人申報了債權,申報債權總金額共計387.7738億元(包括167家境外債權人申報債權320.1297億元)。

1999年4月22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主持召開廣東G公司破產案第一次債權人會議,244家境內外債權人派代表出席了會議,占申報債權人總數的76%。法院向債權人宣布了債權人會議的職權,并根據各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數額,指定瑞士銀行、日本第一勸業銀行、美國花旗銀行、中國銀行等9家債權人組成債權人主席委員會。破產清算組向出席債權人會議的代表報告了債權申報情況。會議通過了由破產清算組提出的廣東G公司破產財產處理的原則。

破產清算組對債權人申報的債權進行了登記和審核后,將審核結果分別以確認債權或拒絕申報的方式通知各債權申報人。債權人對清算組確認的債權無異議的,清算組提請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債權申報人對清算組的確認結果有異議的,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請裁定。

根據債權異議人的申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分別對廣東G公司破產案中62件有關債權申報異議進行了公開審理,并分別作出了裁定:

1.對依據安慰函申報的擔保債權全部予以否認。在確認債權訴訟中,有15家廣東G公司香港子公司的債權人持廣東G公司出具的安慰函申報金額約23億元的擔保(或然)債權,要求予以確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安慰函從形式上看,不是廣東G公司與特定債權人簽訂的,而是向不特定的第三人出具的介紹性函件;從內容上看,安慰函并無擔保的意思表示,沒有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代為履行或承擔還債責任。因此,安慰函不能構成中國法律意義上的保證,不具有保證擔保的法律效力,依據安慰函申報擔保債權全部被拒絕。

2.信托存款的存款人可以申報破產債權,但對信托存款無取回權。在確認債權訴訟中,有17家債權人以信托存款為依據向廣東G公司清算組申報債權金額38億元。部分境內債權人認為信托存款屬于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性,受托人廣東G公司對信托財產不具有所有權,只具有經營管理權,信托財產的所有權屬于委托人,要求行使取回權。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廣東國投公司向存款人出具信托存款單,約定存款人將資金存入廣東G公司,到期取回本息,具有存款合同的特征,存款人與廣東國投公司雙方設定的是債權債務關系,并非信托關系。廣東國投公司被宣告破產后,對于剩余存款應當確認為破產債權,存款人不享有取回權。

3.債權人依據掉期合同申報的破產債權的確認。債權人依據其與廣東G公司掉期交易申報破產債權被破產清算組拒絕后向法院提出異議。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利率掉期交易是國際上廣泛采用的一種金融方式,目的在于降低籌資成本,防范利率浮動所承受的風險;依據掉期合同申報的破產債權的確認,關鍵在于認定利率掉期交易是否需要國家外匯管理局的逐筆核準,并對該筆利率掉期交易避險性或投機性作出判斷。

廣東國投公司持有國家外匯管理局頒發的《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其外匯業務范圍包括自營和代客外匯買賣,故廣東G公司具有從事避險性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主體資格,并不需要國家外匯管理局的逐筆核準;雙方所進行的利率掉期交易如果存在相對應的基礎工具交易,而不是純粹根據市場上衍生金融工具價格變動趨勢的預測進行的交易,則屬于避險性衍生金融工具交易,該筆利率掉期交易則被確認為有效,債權人按照雙方約定提供用于計算損失的市場報價證實廣東G公司被關閉導致該筆掉期交易協議提前終止所造成的損失后,債權人申報的破產債權則被確認。

4.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廣東G公司擁有的債權總額及所負的債務總額在破產清算前等額抵銷。按照企業破產法第33條“債權人對破產企業負有債務的,可以在破產清算前抵銷”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第22條“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在總行授權的范圍內依法開展業務,其民事責任由總行承擔”的規定,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廣東國投公司擁有的債權總額及所負的債務總額可以在破產清算前等額抵銷,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各自申報債權后,由商業銀行統一辦理行使抵銷權。廣東G公司破產清算組依法辦理了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等商業銀行債權債務抵銷事宜。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最終確認,廣東G公司破產案的債權人共計200家,債權金額總計202.2317億元。

二、破產財產的審核、確認和處理

廣東G公司破產清算組經清算認定,廣東G公司被宣告破產時的帳面總資產為209.3748億元。當事人對破產清算組有關破產財產的認定提出異議的,依法提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

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確認了下列異議申請:

1.確認原登記在廣東省X房產開發公司(以下稱房產公司)和廣信S有限公司(清盤中)(以下稱廣信公司)名下的廣東G大廈實業公司的100%股權為廣東G公司破產財產。廣東G大廈實業公司是合作經營(港資)企業,名義上屬于房產公司和廣信公司所有。破產清算組認為,廣東G公司實際上為其投資公司,其股權應屬于廣東G公司所有,要求房產公司和廣信公司分別交付各自所持有的50%的股權。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工商管理機關登記中廣東G大廈實業公司的中方投資人為房產公司,外方投資人為廣信公司,廣東G公司只是其主管部門。但是,房產公司并沒有履行出資義務,廣信公司的出資實際上也來源于廣東G公司。為了使G大廈實業公司享受中外合作企業的政策優惠,廣東G公司決定成立廣東G大廈實業公司負責經營管理廣東G大廈,并安排其全資子公司房產公司和在香港注冊成立的廣信公司作為G大廈實業公司的中外方股東。由于房產公司和廣信公司均沒有履行股東最基本的出資義務,均不是合法的股東,廣東G公司作為廣東G大廈實業公司的實際出資者,對該公司應該享有所有權。據此裁定:廣東G大廈實業公司的100%股權歸廣東G公司所有。

2.確認廣東G公司在其全資子公司中的投資權益為破產財產。廣東G公司屬下有29家全資子公司,破產清算組區分不同情況,界定了廣東G公司投資權益的追收范圍。對于經營狀況好,有贏利的全資子公司,采取整體轉讓的方法,收回投資權益;對于資不抵債,投資權益為負值的全資子公司,根據法律的規定決定結業清算或申請破產。對廣東G公司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及收益,主要是通過出售或者轉讓股權進行,但股權價值為負值的停止追收。

3.確認廣東G公司所屬證券交易營業部收取的股民保證金所有權屬于股民所有。廣東G公司所屬的4家證券交易營業部是其分支機構,由于這些證券交易營業部長期將股民保證金和自有資金混在一起,違規經營,挪用大量股民保證金,造成股民保證金頭寸短缺,截止至1999年1月16日,資金缺口共計為0.7052億元。破產清算組認為,股民保證金被違規挪用后,股民只能向清算組申報債權,無取回權。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保證金是股民委托廣東G公司證券營業部代理買賣股票的結算資金,證券營業部只是代管,股民在證券機構繳存保證金的行為屬于委托行為,并不能改變保證金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屬性。證券營業部沒有設立專門保證金帳戶分帳管理,過錯在于證券交易營業部,并不能因此認為保證金所有權已發生變化。證券交易營業部是廣東G公司的分支機構,廣東G公司破產后,股票所有人依法可以通過破產清算組取回保證金。據此裁定:股民可以取回股票交易保證金余額。

對經依法確認屬于廣東G公司的財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區別不同情況進行追收或變現:對于廣東G公司在廣東省內的債權,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高級人民法院統一管理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裁定指定由廣東G公司的債務人所在地的58個法院分別執行,共計追回15.1億元。

對于廣東G公司在其他省、市、自治區的財產,由破產清算組依法追收,共計追回5.3823億元。

對于廣東G公司在美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等國外和境外的財產,由破產清算組依據當地的法律規定予以回收,共計追回投資及貸款折合2.2984億元。

對于廣東省內69個政府機關為廣東國投公司的債務人出具擔保,被確認無效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問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委托廣東省審計廳組織審計小組對這些政府機關的預算外資金情況逐個進行了審計,根據審計情況依法對這些政府機關的預算外資金進行了強制執行,對于沒有預算外資金的政府機關法院依法辦理了執行中止手續,共計追回0.7625億元。

對于廣東G公司的破產財產,均采取拍賣或者競買的方式予以變現。其中:廣東G公司對廣東商品展銷中心100%的股權以3.89億元的價格成功拍賣;通過競買,廣東G公司屬下4家證券交易營業部以0.8093億元的價格轉讓給GF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廣東G公司對JW新城75%的股權及債權以3.5億元成功拍賣;廣東G公司對廣東G大廈實業有限公司100%的股權和債權以11.3億元成功拍賣。

三、破產債務的清償順序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破產分配中本金與利息清償順序疑問》的回復,就單筆債務清償抵充順序的問題,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條規定債務人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按照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利息、主債務的順序進行清償。

在債務人同時有多個債權人并且其全部財產不足以償還其所欠全部債務的情況下,破產法基于公平清償的考慮,作出了有別于一般清償順序的設計。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破產程序中的清償按以下規則處理。第一、按照破產法規定的受償順序,順序在先的債權人優先于順序在后的債權人獲得清償。第二、在先順序清償完畢后,有剩余財產的,進行下一順序清償。第三、對每一順序的債權,破產財產足夠清償的,予以足額清償;不足清償的,按比例清償。

本金、利息和違約金等債權,屬同一順序普通債權。除非法律有明確規定,法院不能在普通債權內部根據債權類型確定不同清償比例。對于本金、利息和違約金能夠足額清償的,予以足額清償;不足清償的,按照債權額在普通債權總額中所占比例進行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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