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機關采取什么方式處置問題線索、紀檢監察部門收到線索處置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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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機關采取什么方式處置問題線索、紀檢監察部門收到線索處置的時間

中國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

(2022年6月22日中央辦公廳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黨對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工作的統一領導,加強黨的紀律建設,推進全面從嚴治黨,規范紀檢監察機關監督執紀工作,根據《中國章程》和有關法律,結合紀檢監察體制改革和監督執紀工作實踐,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紀律檢查委員會和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要求,依規依紀依法嚴格監督執紀,堅持打鐵必須自身硬,把權力關進制度籠子,建設忠誠干凈擔當的紀檢監察干部隊伍。

第三條 監督執紀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體現監督執紀工作的政治性,構建黨統一指揮、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

(二)堅持紀律檢查工作雙重領導體制,監督執紀工作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線索處置、立案審查等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應當向上級紀委報告;(三)堅持實事求是,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黨規黨紀和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強化監督、嚴格執紀,把握政策、寬嚴相濟,對主動投案、主動交代問題的寬大處理,對拒不交代、欺瞞組織的從嚴處理;(四)堅持信任不能代替監督,執紀者必先守紀,以更高的標準、更嚴的要求約束自己,嚴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風險,強化對監督執紀各環節的監督制約,確保監督執紀工作經得起歷史和人民的檢驗。

第四條 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把紀律挺在前面,精準有效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把思想政治工作貫穿監督執紀全過程,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并重,注重教育轉化,促使黨員自覺防止和糾正違紀行為,懲治極少數,教育大多數,實現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第二章 領導體制

第五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在黨中央領導下進行工作。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黨委應當定期聽取、審議同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監察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加強對紀委監委工作的領導、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和國家監察機關是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專責機關,中央紀委和地方各級紀委貫徹黨中央關于國家監察工作的決策部署,審議決定監委依法履職中的重要事項,把執紀和執法貫通起來,實現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的有機統一。

第七條 監督執紀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制:一)中央紀委國家監委負責監督檢查和審查調查中央委員、候補中央委員,中央紀委委員,中央管理的領導干部,黨中央工作部門、黨中央批準設立的黨組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紀委等黨組織的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二)地方各級紀委監委負責監督檢查和審查調查同級黨委委員、候補委員,同級紀委委員,同級黨委管理的黨員、干部以及監察對象,同級黨委工作部門、黨委批準設立的黨組黨委,下一級黨委、紀委等黨組織的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三)基層紀委負責監督檢查和審查同級黨委管理的黨員,同級黨委下屬的各級黨組織的涉嫌違紀問題;未設立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黨的基層委員會,由該委員會負責監督執紀工作。地方各級紀委監委依照規定加強對同級黨委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情況的監督。

第八條 對黨的組織關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權限在主管部門的黨員、干部以及監察對象涉嫌違紀違法問題,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進行監督執紀,由設在主管部門、有管轄權的紀檢監察機關進行審查調查,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與地方紀檢監察機關聯合審查調查。地方紀檢監察機關接到問題線索反映的,經與主管部門協調,可以對其進行審查調查,也可以與主管部門組成聯合審查調查組,審查調查情況及時向對方通報。

第九條 上級紀檢監察機關有權指定下級紀檢監察機關對其他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管轄的黨組織和黨員、干部以及監察對象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進行審查調查,必要時也可以直接進行審查調查。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可以將其直接管轄的事項指定下級紀檢監察機關進行審查調查。紀檢監察機關之間對管轄事項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紀檢監察機關確定;認為所管轄的事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紀檢監察機關管轄的,可以報請上級紀檢監察機關管轄。

第十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中央紀委定期向黨中央報告工作,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項、遇有重要問題以及作出立案審查調查決定、給予黨紀政務處分等事項應當及時向黨中央請示報告,既要報告結果也要報告過程。執行黨中央重要決定的情況應當專題報告。 地方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對作出立案審查調查決定、給予黨紀政務處分等重要事項,應當向同級黨委請示匯報并向上級紀委監委報告,形成明確意見后再正式行文請示。遇有重要事項應當及時報告。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堅持民主集中制,對于線索處置、談話函詢、初步核實、立案審查調查、案件審理、處置執行中的重要問題,經集體研究后,報紀檢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十一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建立監督檢查、審查調查、案件監督管理、案件審理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市地級以上紀委監委實行監督檢查和審查調查部門分設,監督檢查部門主要負責聯系地區和部門、單位的日常監督檢查和對涉嫌一般違紀問題線索處置,審查調查部門主要負責對涉嫌嚴重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線索進行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調查;案件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監督檢查、審查調查工作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案件審理部門負責對需要給予黨紀政務處分的案件審核把關。紀檢監察機關在工作中需要協助的,有關組織和機關、單位、個人應當依規依紀依法予以協助。

第十二條 紀檢監察機關案件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監督執紀工作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做好線索管理、組織協調、監督檢查、督促辦理、統計分析等工作。黨風政風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黨風政風建設的綜合協調,做好督促檢查、通報曝光和綜合分析等工作。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黨委(黨組)在黨內監督中履行主體責任,紀檢監察機關履行監督責任,應當將紀律監督、監察監督、巡視監督、派駐監督結合起來,重點檢查遵守、執行黨章黨規黨紀和憲法法律法規,堅定理想信念,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維護習近平總書記核心地位,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重大決策部署,堅持主動作為、真抓實干,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民主集中制原則、選人用人規定以及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巡視巡察整改,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恪守社會道德規范等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分類處置、督促整改。

第十四條 紀委監委(紀檢監察組、紀檢監察工委)報請或者會同黨委(黨組)定期召開專題會議,聽取加強黨內監督情況專題報告,綜合分析所聯系的地區、部門、單位政治生態狀況,提出加強和改進的意見及工作措施,抓好組織實施和督促檢查。

第十五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結合被監督對象的職責,加強對行使權力情況的日常監督,通過多種方式了解被監督對象的思想、工作、作風、生活情況,發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或者輕微違紀問題,應當及時約談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談話,提高監督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十六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暢通來信、來訪、來電和網絡等舉報渠道,建設覆蓋紀檢監察系統的檢舉舉報平臺,及時受理檢舉控告,發揮黨員和群眾的監督作用。

第十七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建立健全黨員領導干部廉政檔案,主要內容包括:(一)任免情況、人事檔案情況、因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受到處理的情況等;(二)巡視巡察、信訪、案件監督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移交的問題線索和處置情況;(三)開展談話函詢、初步核實、審查調查以及其他工作形成的有關材料;(四)黨風廉政意見回復材料;(五)其他反映廉政情況的材料。廉政檔案應當動態更新。

第十八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做好干部選拔任用黨風廉政意見回復工作,對反映問題線索認真核查,綜合用好巡視巡察等其他監督成果,嚴把政治關、品行關、作風關、廉潔關。

第十九條 紀檢監察機關對監督中發現的突出問題,應當向有關黨組織或者單位提出紀律檢查建議或者監察建議,通過督促召開專題民主生活會、組織開展專項檢查等方式,督查督辦,推動整改。

第四章 線索處置

第二十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問題線索的集中管理、分類處置、定期清理。信訪舉報部門歸口受理同級黨委管理的黨組織和黨員、干部以及監察對象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的信訪舉報,統一接收有關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或者派出機構以及其他單位移交的相關信訪舉報,移送本機關有關部門,深入分析信訪形勢,及時反映損害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巡視巡察工作機構和審計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等單位發現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線索,應當及時移交紀檢監察機關案件監督管理部門統一辦理。監督檢查部門、審查調查部門、干部監督部門發現的相關問題線索,屬于本部門受理范圍的,應當送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不屬于本部門受理范圍的,經審批后移送案件監督管理部門,由其按程序轉交相關監督執紀部門辦理。

第二十一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結合問題線索所涉及地區、部門、單位總體情況,綜合分析,按照談話函詢、初步核實、暫存待查、予以了結4類方式進行處置。線索處置不得拖延和積壓,處置意見應當在收到問題線索之日起1個月內提出,并制定處置方案,履行審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 紀檢監察機關對反映同級黨委委員、候補委員,紀委常委、監委委員,以及所轄地區、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問題線索和線索處置情況,應當及時向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報告。

第二十三條 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對問題線索實行集中管理、動態更新、定期匯總核對,提出分辦意見,報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按程序移送承辦部門。承辦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問題線索,逐件編號登記、建立管理臺賬。線索管理處置各環節應當由經手人員簽名,全程登記備查。

第二十四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定期召開專題會議,聽取問題線索綜合情況匯報,進行分析研判,對重要檢舉事項和反映問題集中的領域深入研究,提出處置要求,做到件件有著落。

第二十五條 承辦部門應當做好線索處置歸檔工作,歸檔材料齊全完整,載明領導批示和處置過程。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定期匯總、核對問題線索及處置情況,向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報告,并向相關部門通報。

第五章 談話函詢

第二十六條 各級黨委(黨組)和紀檢監察機關應當推動加強和規范黨內政治生活,經常拿起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武器,及時開展談話提醒、約談函詢,促使黨員、干部以及監察對象增強黨的觀念和紀律意識。

第二十七條 紀檢監察機關采取談話函詢方式處置問題線索,應當起草談話函詢報批請示,擬訂談話方案和相關工作預案,按程序報批。需要談話函詢下一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的,應當報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必要時向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報告。

第二十八條 談話應當由紀檢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或者承辦部門負責人進行,可以由被談話人所在黨委(黨組)、紀委監委(紀檢監察組、紀檢監察工委)有關負責人陪同;經批準也可以委托被談話人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進行。談話應當在具備安全保障條件的場所進行。由紀檢監察機關談話的,應當制作談話筆錄,談話后可以視情況由被談話人寫出書面說明。

第二十九條 紀檢監察機關進行函詢應當以辦公廳(室)名義發函給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黨委(黨組)和派駐紀檢監察組主要負責人。被函詢人應當在收到函件后15個工作日內寫出說明材料,由其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后發函回復。被函詢人為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的,或者被函詢人所作說明涉及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的,應當直接發函回復紀檢監察機關。

第三十條 承辦部門應當在談話結束或者收到函詢回復后1個月內寫出情況報告和處置意見,按程序報批。根據不同情形作出相應處理:(一)反映不實,或者沒有證據證明存在問題的,予以采信了結,并向被函詢人發函反饋。(二)問題輕微,不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采取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談話等方式處理。(三)反映問題比較具體,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認且否認理由不充分具體的,或者說明存在明顯問題的,一般應當再次談話或者函詢;發現被反映人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需要追究紀律和法律責任的,應當提出初步核實的建議。 (四)對誣告陷害者,依規依紀依法予以查處。必要時可以對被反映人談話函詢的說明情況進行抽查核實。 談話函詢材料應當存入廉政檔案。

第三十一條 被談話函詢的黨員干部應當在民主生活會、組織生活會上就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談話函詢問題進行說明,講清組織予以采信了結的情況;存在違紀問題的,應當進行自我批評,作出檢討。

第六章 初步核實

第三十二條 黨委(黨組)、紀委監委(紀檢監察組)應當對具有可查性的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線索,扎實開展初步核實工作,收集客觀性證據,確保真實性和準確性。

第三十三條 紀檢監察機關采取初步核實方式處置問題線索,應當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組,履行審批程序。被核查人為下一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的,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報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批準。

第三十四條 核查組經批準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證據,與相關人員談話了解情況,要求相關組織作出說明,調取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閱復制文件、賬目、檔案等資料,查核資產情況和有關信息,進行鑒定勘驗。對被核查人及相關人員主動上交的財物,核查組應當予以暫扣。需要采取技術調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交有關機關執行。

第三十五條 初步核實工作結束后,核查組應當撰寫初步核實情況報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況、反映的主要問題、辦理依據以及初步核實結果、存在疑點、處理建議,由核查組全體人員簽名備查。承辦部門應當綜合分析初步核實情況,按照擬立案審查調查、予以了結、談話提醒、暫存待查,或者移送有關黨組織處理等方式提出處置建議。初步核實情況報告應當報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必要時向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報告。

第七章 審查調查

第三十六條 黨委(黨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黨員、干部以及監察對象涉嫌嚴重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審查調查處置工作,定期聽取重大案件情況報告,加強反腐敗協調機構的機制建設,堅定不移、精準有序懲治腐敗。

第三十七條 紀檢監察機關經過初步核實,對黨員、干部以及監察對象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需要追究紀律或者法律責任的,應當立案審查調查。凡報請批準立案的,應當已經掌握部分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事實和證據,具備進行審查調查的條件。

第三十八條 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承辦部門應當起草立案審查調查呈批報告,經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報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審查調查。立案審查調查決定應當向被審查調查人宣布,并向被審查調查人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通報。

第三十九條 對涉嫌嚴重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人員立案審查調查,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應當主持召開由紀檢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參加的專題會議,研究批準審查調查方案。紀檢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批準成立審查調查組,確定審查調查談話方案、外查方案,審批重要信息查詢、涉案財物查扣等事項。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門主要負責人組織研究提出審查調查談話方案、外查方案和處置意見建議,審批一般信息查詢,對調查取證審核把關。審查調查組組長應當嚴格執行審查調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以書面形式報告審查調查進展情況,遇有重要事項及時請示。

第四十條 審查調查組可以依照黨章黨規和監察法,經審批進行談話、訊問、詢問、留置、查詢、凍結、搜查、調取、查封、扣押(暫扣、封存)、勘驗檢查、鑒定,提請有關機關采取技術調查、通緝、限制出境等措施。承辦部門應當建立臺賬,記錄使用措施情況,向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定期備案。案件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核對檢查,定期匯總重要措施使用情況并報告紀委監委領導和上一級紀檢監察機關,發現違規違紀違法使用措施的,區分不同情況進行處理,防止擅自擴大范圍、延長時限。

第四十一條 需要對被審查調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的,應當依據監察法進行,在24小時內通知其所在單位和家屬,并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因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等有礙調查情形而不宜通知或者公開的,應當按程序報批并記錄在案。有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后,應當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

第四十二條 審查調查工作應當依照規定由兩人以上進行,按照規定出示證件,出具書面通知。

第四十三條 立案審查調查方案批準后,應當由紀檢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或者部門負責人與被審查調查人談話,宣布立案決定,講明黨的政策和紀律,要求被審查調查人端正態度、配合審查調查。審查調查應當充分聽取被審查調查人陳述,保障其飲食、休息,提供醫療服務,確保安全。嚴格禁止使用違章黨規黨紀和國家法律的手段,嚴禁逼供、誘供、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

第四十四條 審查調查期間,對被審查調查人以同志相稱,安排學習黨章黨規黨紀以及相關法律法規,開展理想信念宗旨教育,通過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認識錯誤、交代問題,寫出懺悔反思材料。

第四十五條 外查工作必須嚴格按照外查方案執行,不得隨意擴大審查調查范圍、變更審查調查對象和事項,重要事項應當及時請示報告。外查工作期間,未經批準,監督執紀人員不得單獨接觸任何涉案人員及其特定關系人,不得擅自采取審查調查措施,不得從事與外查事項無關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嚴格依規依紀依法收集、鑒別證據,做到全面、客觀,形成相互印證、完整穩定的證據鏈。調查取證應當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點編號,現場登記,由在場人員簽字蓋章,原物不便搬運、保存或者取得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將原物封存并拍照錄像或者調取原件副本、復印件;談話應當現場制作談話筆錄并由被談話人閱看后簽字。已調取證據必須及時交審查調查組統一保管。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違規違紀違法方式收集證據;嚴禁隱匿、損毀、篡改、偽造證據。

第四十七條 查封、扣押(暫扣、封存)、凍結、移交涉案財物,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執行查封、扣押(暫扣、封存)措施,監督執紀人員應當會同原財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見證人,當面逐一拍照、登記、編號,現場填寫登記表,由在場人員簽名。對價值不明物品應當及時鑒定,專門封存保管。紀檢監察機關應當設立專用賬戶、專門場所,指定專門人員保管涉案財物,嚴格履行交接、調取手續,定期對賬核實。嚴禁私自占有、處置涉案財物及其孳息。

第四十八條 對涉嫌嚴重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的審查調查談話、搜查、查封、扣押(暫扣、封存)涉案財物等重要取證工作應當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像,并妥善保管,及時歸檔,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定期核查。

第四十九條 對涉嫌嚴重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的審查調查,監督執紀人員未經批準并辦理相關手續,不得將被審查調查人或者其他重要的談話、詢問對象帶離規定的談話場所,不得在未配置監控設備的場所進行審查調查談話或者其他重要的談話、詢問,不得在談話期間關閉錄音錄像設備。

第五十條 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門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應當定期檢查審查調查期間的錄音錄像、談話筆錄、涉案財物登記資料,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并報告。

紀檢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應當通過調取錄音錄像等方式,加強對審查調查全過程的監督。

第五十一條 查明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后,審查調查組應當撰寫事實材料,與被審查調查人見面,聽取意見。被審查調查人應當在事實材料上簽署意見,對簽署不同意見或者拒不簽署意見的,審查調查組應當作出說明或者注明情況。審查調查工作結束,審查調查組應當集體討論,形成審查調查報告,列明被審查調查人基本情況、問題線索來源及審查調查依據、審查調查過程,主要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事實,被審查調查人的態度和認識,處理建議及黨紀法律依據,并由審查調查組組長以及有關人員簽名。對審查調查過程中發現的重要問題和意見建議,應當形成專題報告。

第五十二條 審查調查報告以及懺悔反思材料,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事實材料,涉案財物報告等,應當按程序報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連同全部證據和程序材料,依照規定移送審理。審查調查全過程形成的材料應當案結卷成、事畢歸檔。

第八章 審理

第五十三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對涉嫌違紀或者違法、犯罪案件嚴格依規依紀依法審核把關,提出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意見,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規。紀律處理或者處分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和批準。

第五十四條 堅持審查調查與審理相分離的原則,審查調查人員不得參與審理。紀檢監察機關案件審理部門對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案件和復議復查案件進行審核處理。

第五十五條 審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進行:(一)案件審理部門收到審查調查報告后,經審核符合移送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移送條件的可以暫緩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二)對于重大、復雜、疑難案件,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門已查清主要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事實并提出傾向性意見的;對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行為性質認定分歧較大的,經批準案件審理部門可以提前介入。(三)案件審理部門受理案件后,應當成立由兩人以上組成的審理組,全面審理案卷材料,提出審理意見。

(四)堅持集體審議原則,在民主討論基礎上形成處理意見;對爭議較大的應當及時報告,形成一致意見后再作出決定。案件審理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應當與被審查調查人談話,核對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事實,聽取辯解意見,了解有關情況。(五)對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經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退回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門重新審查調查;需要補充完善證據的,經紀檢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批準,退回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門補充審查調查。

(六)審理工作結束后應當形成審理報告,內容包括被審查調查人基本情況、審查調查簡況、違紀違法或者職務犯罪事實、涉案財物處置、監督檢查或者審查調查部門意見、審理意見等。審理報告應當體現黨內審查特色,依據《中國紀律處分條例》認定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被審查調查人違章、背離黨的性質宗旨的錯誤本質,反映其態度、認識以及思想轉變過程。涉嫌職務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還應當形成《起訴意見書》,作為審理報告附件。 對給予同級黨委委員、候補委員,同級紀委委員、監委委員處分的,在同級黨委審議前,應當與上級紀委監委溝通并形成處理意見。審理工作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重大復雜案件經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第五十六條 審理報告報經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后,提請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需報同級黨委審批的,應當在報批前以紀檢監察機關辦公廳(室)名義征求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和被審查調查人所在黨委(黨組)意見。處分決定作出后,紀檢監察機關應當通知受處分黨員所在黨委(黨組),抄送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并依照規定在1個月內向其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以及本人宣布。處分決定執行情況應當及時報告。

第五十七條 被審查調查人涉嫌職務犯罪的,應當由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協調辦理移送司法機關事宜。對于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在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后,留置措施自動解除。案件移送司法機關后,審查調查部門應當跟蹤了解處理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告,不得違規過問、干預處理工作。審理工作完成后,對涉及的其他問題線索,經批準應當及時移送有關紀檢監察機關處置。

第五十八條 對被審查調查人違規違紀違法所得財物,應當依規依紀依法予以收繳、責令退賠或者登記上交。對涉嫌職務犯罪所得財物,應當隨案移送司法機關。對經認定不屬于違規違紀違法所得的,應當在案件審結后依規依紀依法予以返還,并辦理簽收手續。

第五十九條 對不服處分決定的申訴,由批準或者決定處分的黨委(黨組)或者紀檢監察機關受理;需要復議復查的,由紀檢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批準后受理。申訴辦理部門成立復查組,調閱原案案卷,必要時可以進行取證,經集體研究后,提出辦理意見,報紀檢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批準或者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決定,作出復議復查決定。決定應當告知申訴人,抄送相關單位,并在一定范圍內宣布。堅持復議復查與審查審理分離,原案審查、審理人員不得參與復議復查。復議復查工作應當在3個月內辦結。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嚴格依照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在行使權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約束上嚴之又嚴,強化自我監督,健全內控機制,自覺接受黨內監督、社會監督、群眾監督,確保權力受到嚴格約束,堅決防止“燈下黑”。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監督執紀工作的領導,切實履行自身建設主體責任,嚴格教育、管理、監督,使紀檢監察干部成為嚴守紀律、改進作風、拒腐防變的表率。

第六十一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嚴格干部準入制度,嚴把政治安全關,紀檢監察干部必須忠誠堅定、擔當盡責、遵紀守法、清正廉潔,具備履行職責的基本條件。

第六十二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突出政治功能,強化政治引領。審查調查組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應當設立臨時黨支部,加強對審查調查組成員的教育、管理、監督,開展政策理論學習,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時發現問題、進行批評糾正,發揮戰斗堡壘作用。

第六十三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干部隊伍作風建設,樹立依規依法、紀律嚴明、作風深入、工作扎實、謙虛謹慎、秉公執紀的良好形象,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力戒特權思想,力戒口大氣粗、頤指氣使,不斷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把握政策能力,建設讓黨放心、人民信賴的紀檢監察干部隊伍。

第六十四條 對紀檢監察干部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的,受請托人應當向審查調查組組長和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門主要負責人報告并登記備案。發現審查調查組成員未經批準接觸被審查調查人、涉案人員及其特定關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應當及時向審查調查組組長和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門主要負責人直至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報告并登記備案。

第六十五條 嚴格執行回避制度。審查調查審理人員是被審查調查人或者檢舉人近親屬、本案證人、利害關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查調查審理情形的,不得參與相關審查調查審理工作,應當主動申請回避,被審查調查人、檢舉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也有權要求其回避。選用借調人員、看護人員、審查場所,應當嚴格執行回避制度。

第六十六條 審查調查組需要借調人員的,一般應當從審查調查人才庫選用,由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辦理手續,實行一案一借,不得連續多次借調。加強對借調人員的管理監督,借調結束后由審查調查組寫出鑒定。借調單位和黨員干部不得干預借調人員崗位調整、職務晉升等事項。

第六十七條 監督執紀人員應當嚴格執行保密制度,控制審查調查工作事項知悉范圍和時間,不準私自留存、隱匿、查閱、摘抄、復制、攜帶問題線索和涉案資料,嚴禁泄露審查調查工作情況。審查調查組成員工作期間,應當使用專用手機、電腦、電子設備和存儲介質,實行編號管理,審查調查工作結束后收回檢查。匯報案情、傳遞審查調查材料應當使用加密設施,攜帶案卷材料應當專人專車、卷不離身。

第六十八條 紀檢監察機關相關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后,應當遵守脫密期管理規定,嚴格履行保密義務,不得泄露相關秘密。監督執紀人員辭職、退休3年內,不得從事與紀檢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

第六十九條 紀檢監察機關開展談話應當做到全程可控。談話前做好風險評估、醫療保障、安全防范工作以及應對突發事件的預案;談話中及時研判談話內容以及案情變化,發現嚴重職務違法、職務犯罪,依照監察法需要采取留置措施的,應當及時采取留置措施;談話結束前做好被談話人思想工作,談話后按程序與相關單位或者人員交接,并做好跟蹤回訪等工作。

第七十條 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審查調查組組長是審查調查安全第一責任人,審查調查組應當指定專人擔任安全員。被審查調查人發生安全事故的,應當在24小時內逐級上報至中央紀委,及時做好輿論引導。發生嚴重安全事故的,或者存在嚴重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省級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應當向中央紀委作出檢討,并予以通報、嚴肅問責追責。案件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檢查和不定期抽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并督促整改。

第七十一條 對紀檢監察干部越權接觸相關地區、部門、單位黨委(黨組)負責人,私存線索、跑風漏氣、違反安全保密規定,接受請托、干預審查調查、以案謀私、辦人情案,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被審查調查人,以違規違紀違法方式收集證據,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財物,接受宴請和財物等行為,依規依紀嚴肅處理;涉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 紀檢監察機關在維護監督執紀工作紀律方面失職失責的,予以嚴肅問責。

第七十三條 對案件處置出現重大失誤,紀檢監察干部涉嫌嚴重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開展“一案雙查”,既追究直接責任,還應當嚴肅追究有關領導人員責任。建立辦案質量責任制,對濫用職權、失職失責造成嚴重后果的,實行終身問責。

第十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 各?。ㄗ灾螀^、直轄市)黨委、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可以根據本規則,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規則,制定相關規定。

第七十五條 紀委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紀檢監察工委除執行本規則外,還應當執行黨中央以及中央紀委相關規定。國有企事業單位紀檢監察機構結合實際執行本規則。

第七十六條 本規則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七條 本規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月15日中央紀委印發的《中國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同時廢止。此前發布的其他有關紀檢監察機關監督執紀工作的規定,凡與本規則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則執行。

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

(2020年1月21日中央辦公廳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保障黨員、群眾行使監督權利,維護黨員、干部合法權益,根據《中國章程》、《中國黨內監督條例》等黨內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法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深入推進全面從嚴治黨,貫徹紀律檢查委員會和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要求,依規依紀依法處理檢舉控告,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

  第三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認真處理檢舉控告,回應群眾關切,發揮黨和國家監督專責機關作用,保障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以及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為黨風廉政建設、社會和諧穩定服務。

  第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以下行為,有權向紀檢監察機關提出檢舉控告:(一)黨組織、黨員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等黨的紀律行為;(二)監察對象不依法履職,違反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等規定,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職務犯罪行為;(三)其他依照規定應當由紀檢監察機關處理的違紀違法行為。

  第五條 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實事求是。以事實為依據處理檢舉控告,鼓勵支持檢舉控告人客觀真實地反映情況。(二)依規依紀依法。按照黨章黨規黨紀和憲法法律以及信訪工作有關規定處理檢舉控告,引導檢舉控告人依規依法、理性有序地反映問題。(三)保障合法權利。貫徹“三個區分開來”要求,既保障檢舉控告人的監督權利,又查處誣告陷害行為,保護黨員、干部干事創業積極性。(四)分級負責、分工處理。按照管理權限受理檢舉控告,建立信訪舉報、監督檢查、審查調查、案件監督管理等部門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

  第六條 建設覆蓋紀檢監察系統的檢舉舉報平臺,運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化手段,暢通檢舉控告渠道,規范處理檢舉控告工作,及時發現問題線索,科學研判政治生態,更好服務群眾。

  第二章 檢舉控告的接收和受理

  第七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接收檢舉控告人通過以下方式提出的檢舉控告:(一)向紀檢監察機關郵寄信件反映的;(二)到紀檢監察機關指定的接待場所當面反映的;(三)撥打紀檢監察機關檢舉控告電話反映的;(四)向紀檢監察機關的檢舉控告網站、微信公眾平臺、手機客戶端等網絡舉報受理平臺發送電子材料反映的;(五)通過紀檢監察機關設立的其他渠道反映的。對其他機關、部門、單位轉送的屬于紀檢監察機關受理范圍的檢舉控告,應當按規定予以接收。

  第八條 縣級以上紀檢監察機關應當明確承擔信訪舉報工作職責的部門和人員,設置接待群眾的場所,公開檢舉控告地址、電話、網站等信息,公布有關規章制度,歸口接收檢舉控告。巡視巡察工作機構對收到的檢舉控告,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負責任地接待來訪人員,耐心聽取其反映的問題,做好解疑釋惑和情緒疏導工作,妥善處理問題。建立紀檢監察干部定期接訪制度,有關負責人應當接待重要來訪、處理重要信訪問題。

  第十條 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部門對屬于受理范圍的檢舉控告,應當進行編號登記,按規定錄入檢舉舉報平臺。對涉及同級黨委管理的黨員、干部以及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應當定期梳理匯總,并向本機關主要負責人報告。

  第十一條 檢舉控告工作按照管理權限實行分級受理: (一)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受理反映中央委員、候補中央委員,中央紀委委員,中央管理的領導干部,黨中央工作機關、黨中央批準設立的黨組(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紀委等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的檢舉控告。 (二)地方各級紀委監委受理反映同級黨委委員、候補委員,同級紀委委員,同級黨委管理的黨員、干部以及監察對象,同級黨委工作機關、黨委批準設立的黨組(黨委),下一級黨委、紀委等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的檢舉控告。

(三)基層紀委受理反映同級黨委管理的黨員,同級黨委下屬的各級黨組織涉嫌違紀問題的檢舉控告;未設立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黨的基層委員會,由該委員會受理檢舉控告。 各級紀委監委按照管理權限受理反映本機關干部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的檢舉控告。

  第十二條 對反映黨的組織關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權限在主管部門的黨員、干部以及監察對象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的檢舉控告,由設在主管部門、有管轄權的紀檢監察機關受理。地方紀檢監察機關接到檢舉控告的,經與設在主管部門、有管轄權的紀檢監察機關協調,可以按規定受理。

  第十三條 紀檢監察機關對反映的以下事項,不予受理:(一)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等途徑解決的;(二)依照有關規定,屬于其他機關或者單位職責范圍的;(三)僅列舉出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行為名稱但無實質內容的。對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所列事項,通過來信反映的,應當及時轉有關機關或者單位處理;通過來訪、來電、網絡舉報受理平臺等方式反映的,應當告知檢舉控告人依規依法向有權處理的機關或者單位反映。

  第三章 檢舉控告的辦理

  第十四條 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部門經篩選,對屬于本級受理的初次檢舉控告,應當移送本機關監督檢查部門或者相關部門,并按規定將移送情況通報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對于重復檢舉控告,按規定登記后留存備查,并定期向有關部門通報情況。承辦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逐件登記、建立臺賬。

  第十五條 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部門收到屬于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檢舉控告,應當徑送本機關主要負責人,并在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送上一級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部門;收到反映本機關主要負責人問題的檢舉控告,應當徑送上一級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部門。對屬于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檢舉控告,不得瞞報、漏報、遲報,不得擴大知情范圍,不得復制、摘抄檢舉控告內容,不得將有關信息錄入檢舉舉報平臺。

  第十六條 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部門收到屬于下級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檢舉控告,應當及時予以轉送。下一級紀檢監察機關對轉送的檢舉控告,應當進行登記,在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理或者轉辦工作。

  第十七條 紀檢監察機關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對收到的檢舉控告進行認真甄別,對沒有實質內容的檢舉控告或者屬于其他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檢舉控告,在溝通研究、經本機關分管領導批準后,按程序退回信訪舉報部門處理。監督檢查部門對屬于本級受理的檢舉控告,應當結合日常監督掌握的情況,進行綜合分析、適當了解,經集體研究并履行報批程序后,以談話函詢、初步核實、暫存待查、予以了結等方式處置,或者按規定移送審查調查部門處置。

  第十八條 紀檢監察機關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門應當每季度向信訪舉報部門反饋已辦結的檢舉控告處理結果。反饋內容應當包括處置方式、屬實情況、向檢舉控告人反饋情況等。

  第十九條 紀檢監察機關案件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檢舉控告辦理情況的監督。信訪舉報、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門應當定期向案件監督管理部門通報有關情況。

  第四章 檢查督辦

  第二十條 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部門對屬于下級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檢舉控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經本機關分管領導批準,可以發函交辦:?。ㄒ唬┰诼鋵嶞h中央決策部署中,存在明顯違紀違法問題的;(二)問題典型、群眾反映強烈的;(三)對檢舉控告問題久拖不辦,造成不良影響的;(四)其他需要交辦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下級紀檢監察機關接到交辦的檢舉控告后,一般應當在3個月內辦結,并報送核查處理情況;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并向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報告。特殊情況需要再次延長辦理期限的,應當報上級紀檢監察機關批準。

第二十二條 對交辦的檢舉控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經交辦機關分管領導批準,可以采取發函、聽取匯報、審閱案卷、檢查督促等方式督辦:(一)超過期限仍未辦結的;(二)組織不力、核查處理不認真,或者推諉敷衍的;(三)需要補充核查、重新研究處理意見或者補報有關材料的;(四)其他需要督辦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檢舉控告承辦機關對擬上報的核查處理情況,應當集體審核研究,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報上一級紀檢監察機關。

  第五章 實名檢舉控告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 檢舉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實姓名或者本單位名稱,有電話等具體聯系方式的,屬于實名檢舉控告。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部門可以通過電話、面談等方式核實是否屬于實名檢舉控告。

  第二十五條 紀檢監察機關提倡、鼓勵實名檢舉控告,對實名檢舉控告優先辦理、優先處置、給予答復。

  第二十六條 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部門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實名檢舉控告,應當在收到檢舉控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告知實名檢舉控告人受理情況。重復檢舉控告的,不再告知。

  第二十七條 承辦的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門應當將實名檢舉控告的處理結果在辦結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檢舉控告人反饋,并記錄反饋情況。檢舉控告人提出異議的,承辦部門應當如實記錄,并予以說明;提供新的證據材料的,承辦部門應當核查處理。

  第二十八條 實名檢舉控告經查證屬實,對突破重大案件起到重要作用,或者為國家、集體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紀檢監察機關可以按規定對檢舉控告人予以獎勵。

  第二十九條 匿名檢舉控告,屬于受理范圍的,紀檢監察機關應當按程序受理。對匿名檢舉控告材料,不得擅自核查檢舉控告人的筆跡、網際協議地址(IP地址)等信息。對檢舉控告人涉嫌誣告陷害等違紀違法行為,確有需要采取上述方式追查其身份的,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紀委監委批準。

  第三十條 雖有署名但不是檢舉控告人真實姓名(單位名稱)或者無法驗證的檢舉控告,按照匿名檢舉控告處理。

  第六章 檢舉控告情況的綜合運用

  第三十一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定期研判所轄地區、部門、單位檢舉控告情況,對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苗頭性問題提出有針對性的工作建議,形成綜合分析報告,報上一級紀檢監察機關,必要時向同級黨委報告。紀檢監察機關應當根據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重點以及檢舉控告反映的熱點問題,開展專題分析。對問題集中、反映強烈的地區、部門、單位,可以將相關分析情況向有關黨組織通報。

  第三十二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根據巡視巡察工作機構要求,及時提供涉及被巡視巡察地區、部門、單位的檢舉控告情況。

  第三十三條 紀檢監察機關在開展日常監督工作中應當對檢舉控告情況進行收集、研判,綜合各方面信息,全面掌握被監督單位政治生態情況和被監督對象的思想、工作、作風、生活情況,提高監督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三十四條 對檢舉控告較多的地區、部門、單位,紀檢監察機關經了解核實后,發現有關黨組織或者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問題的,應當向其提出紀律檢查建議或者監察建議,并督促整改落實。

  第七章 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五條 檢舉控告人享有以下權利:(一)對黨組織和黨員、干部以及監察對象涉嫌違紀違法的行為提出檢舉控告;(二)申請與檢舉控告事項相關的工作人員回避;(三)對受理機關以及處理檢舉控告工作人員的失職瀆職等違紀違法行為提出檢舉控告;(四)因檢舉控告致其合法權利受到威脅或者侵害的,可以提出保護申請;(五)檢舉控告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經查證屬實的,按規定獲得表揚或者獎勵;(六)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六條 檢舉控告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一)如實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況和證據,對檢舉控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夸大、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二)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損害黨、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公民個人的合法權利;(三)接受黨組織、單位的正確處理意見,不得提出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要求;(四)對反饋的處理結果等情況予以保密;(五)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七條 被檢舉控告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一)正確對待檢舉控告,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習慣在受監督和約束的環境中工作生活;(二)相信組織、依靠組織,配合做好了解核實工作,實事求是說明問題,不得對抗審查調查;(三)尊重檢舉控告人和處理檢舉控告工作人員,不得進行打擊報復;(四)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八條 被檢舉控告人享有以下權利:(一)對被檢舉控告的問題作出說明、辯解;(二)基層黨組織討論決定對自身處理、處分時,可以參加和進行申辯;(三)申請反饋核查處理結論;(四)對所受處理、處分不服的,可以申訴或者申請復審;(五)對受理機關以及處理檢舉控告工作人員的失職瀆職等違紀違法行為提出檢舉控告;(六)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章 誣告陷害行為的查處

  第三十九條 采取捏造事實、偽造材料等方式反映問題,意圖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響、名譽損失或者責任追究的,屬于誣告陷害。認定誣告陷害,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黨委或者紀檢監察機關批準。

  第四十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檢舉控告的分析甄別,注意發現異常檢舉控告行為,有重點地進行查證。屬于誣告陷害的,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或者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一條 誣告陷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從重處理:(一)手段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的;(二)嚴重干擾換屆選舉或者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三)經調查已有明確結論,仍誣告陷害他人的;(四)強迫、唆使他人誣告陷害的;(五)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四十二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將查處的誣告陷害典型案件通報曝光。

  第四十三條 紀檢監察機關對通過誣告陷害獲得的職務、職級、職稱、學歷、學位、獎勵、資格等利益,應當建議有關組織、部門、單位按規定予以糾正。

  第四十四條 對被誣告陷害的黨員、干部以及監察對象,紀檢監察機關、所在單位黨組織應當開展思想政治工作,談心談話、消除顧慮,保護干事創業積極性,推動履職盡責、擔當作為。

  第四十五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區分誣告陷害和錯告。屬于錯告的,可以對檢舉控告人進行教育。

  第九章 工作要求和責任

  第四十六條 紀檢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處理檢舉控告工作中,應當強化宗旨意識,改進工作作風,注意工作方法,對于不予受理事項或者不合理訴求做好解釋說明,不得自以為是、盛氣凌人,不得漠視群眾疾苦、對群眾利益麻木不仁。

  第四十七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檢舉控告保密制度,嚴格落實保密要求:?。ㄒ唬z舉控告人的姓名(單位名稱)、工作單位、住址等有關情況以及檢舉控告內容必須嚴格保密;(二)嚴禁將檢舉控告材料、檢舉控告人信息轉給或者告知被檢舉控告的組織、人員;(三)受理檢舉控告或者開展核查工作,應當在不暴露檢舉控告人身份的情況下進行;(四)宣傳報道檢舉控告有功人員,涉及公開其姓名、單位等個人信息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第四十八條 處理檢舉控告工作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主動提出回避,當事人有權要求其回避,回避決定由紀檢監察機關作出:(一)本人是被檢舉控告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近親屬與被檢舉控告問題有利害關系的;(三)其他可能影響檢舉控告問題公正處理的情形。

  第四十九條 檢舉控告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財產安全因檢舉控告而受到威脅或者侵害,并提出保護申請的,紀檢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提供保護。必要時,紀檢監察機關可以商請有關機關予以協助。被檢舉控告人有危害人身安全和損害財產、名譽等打擊報復行為的,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第五十條 紀檢監察機關核查認定檢舉控告失實、有必要予以澄清的,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澄清:(一)向被檢舉控告人所在地區、部門、單位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以及本人發函說明或者當面說明;(二)向被檢舉控告人所在地區、部門、單位黨委(黨組)通報情況;(三)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第五十一條 對因檢舉控告失實而受到錯誤處理、處分的,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在職權范圍內予以糾正,或者向有權機關提出糾正建議。

  第五十二條 紀檢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依規依紀嚴肅處理;涉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一)私存、扣壓、篡改、偽造、撤換、隱匿、遺失或者私自銷毀檢舉控告材料的;(二)超越權限,擅自處理檢舉控告材料的;(三)泄露檢舉控告人信息或者檢舉控告內容等,或者將檢舉控告材料轉給被檢舉控告的組織、人員的;(四)隱瞞、謊報、未按規定期限上報重大檢舉控告信息,造成嚴重后果的;(五)其他違規違紀違法的情形。利用檢舉控告材料謀取個人利益或者為打擊報復檢舉控告人提供便利的,應當從重處理。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規則所稱監督檢查部門、審查調查部門,指的是紀檢監察機關中履行監督檢查、審查調查職能的部門和跨部門組建的審查調查組。

  第五十四條 對紀檢監察機關在監督檢查、審查調查中發現的問題線索,審計機關、執法部門、司法機關等單位移交的信訪舉報以外的問題線索的處理,其他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五條 紀委監委派駐(派出)機構和國有企業、高校等企事業單位紀檢監察機構除執行本規則外,還應當執行黨中央以及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相關規定。

  第五十六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規則,制定相關規定。

  第五十七條 本規則由中央紀委國家監委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其他有關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的規定,凡與本規則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則執行。

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工作規則

( 2022年6月22日中央辦公廳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工作,根據《中國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派駐機構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自我革命,堅持敢于斗爭,堅持實事求是,深入貫徹全面從嚴治黨戰略方針,堅定不移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建立健全系統集成、協同高效的派駐監督體制機制,增強“派”的權威和“駐”的優勢,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充分發揮監督保障執行、促進完善發展作用。

  第三條 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向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以及其他組織派駐紀檢監察機構,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向本級黨和國家機關以及其他組織派駐紀檢監察機構。派駐機構是派出機關的組成部分,與駐在單位是監督和被監督的關系?!∨神v機構應當強化政治監督,把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貫穿工作全過程各方面,推動駐在單位切實做到“兩個維護”,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

  第四條 派駐機構遵循以下原則開展工作:(一)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強化組織自上而下的監督功能;(二)堅持民主集中制,重要事項集體研究決定;(三)堅持敢于善于監督,完善常態化監督工作機制;(四)堅持職責定位,依規依紀依法履行職責;(五)堅持各項監督統籌銜接,推動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一體落實;(六)堅持監督與被監督相統一,自覺接受各方面監督。

   第五條 派駐機構應當持續深化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聚焦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強化監督職責,突出工作重點,創新履職方式,有效運用“四種形態”,增強派駐監督全覆蓋的有效性,推動派駐監督工作高質量發展。

  第二章 組織設置

  第六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向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中管金融企業派駐紀檢監察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向本級黨和國家機關、所管轄的國有金融企業派駐紀檢監察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按照規定向國有企業、普通高等學校等單位派駐紀檢監察組;或者依法派駐監察機構,派駐監察專員并設立監察專員辦公室,與該單位黨的紀律檢查機構合署辦公。對系統規模大、直屬單位多、監督對象多的單位,可以單獨派駐紀檢監察組;對業務關聯度高,或者需要統籌力量實施監督的相關單位,可以綜合派駐紀檢監察組。

  第七條 派駐機構主要負責人按照規定擔任駐在單位的黨組(黨委)成員,履行監督專責,不分管駐在單位工作。派駐機構主要負責人實行交流任職、定期輪崗。

  第八條 派駐機構的領導機構是組務會。組務會由派駐機構正職、副職組成。組務會會議學習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貫徹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工作部署,落實派出機關工作安排,研究討論管轄范圍內紀檢監察工作的重要問題、重要事項,按照權限討論或者決定黨紀政務處分等事項?!∨神v機構應當健全組務會會議以及組長辦公會議、專題會議等會議制度,完善議事決策機制。

  第九條 派駐機構應當按照信訪舉報、監督檢查、審查調查、案件監督管理、案件審理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原則,結合實際設置內設機構或者明確人員分工。

  第三章 領導體制

  第十條 各級黨委應當加強對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工作的領導,健全機構設置、干部管理、工作保障等機制,聽取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關于派駐監督工作的匯報,推動派駐機構履職盡責。

  第十一條 駐在單位應當支持配合派駐機構工作,主動及時通報重要情況、重要問題,根據派駐機構工作需要提供有關材料,為派駐機構開展工作創造條件、提供保障。

  第十二條 派駐機構由派出機關直接領導、統一管理,向派出機關負責,受派出機關監督?!「骷壖o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定期聽取派駐監督工作情況報告。派出機關分管領導應當定期召開派駐機構負責人會議,經常同派駐機構主要負責人研究工作。

  第十三條 派出機關相關部門根據職能職責,加強對派駐機構的指導、聯系、服務和保障。監督檢查部門協助分管領導聯系派駐機構日常工作:(一)指導督促派駐機構履行職責;(二)對派駐機構請示報告的問題、事項進行審核把關;(三)對派出機關交辦的重要案件、事項進行督促辦理;(四)辦理派駐機構提請支持、協調的重要事項;(五)向派駐機構通報駐在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駐在單位上級黨委管理的其他人員的一般性問題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談話等情況;(六)聯系開展其他工作。

  第十四條 派出機關相關部門應當會同派駐機構聯合開展以下監督工作:(一)開展專項檢查,推動駐在單位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二)研判駐在單位政治生態,有針對性地開展監督;(三)開展專題調查研究,查找分析利用公共權力和資源設租尋租、離職后違規從業等行業性、系統性廉潔風險,向駐在單位提出意見建議或者督促開展專項治理;(四)支持配合派出機關同級黨委巡視巡察機構開展工作,對整改情況進行監督;(五)推動駐在單位落實紀檢監察建議;(六)其他需要聯合開展的監督工作。

  第十五條 派出機關監督檢查部門、審查調查部門對于派駐機構管轄的重大、復雜案件,經批準可以直接辦理或者組織、指揮辦理。

  第十六條 派出機關相關部門應當指導、協調派駐機構與地方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協作開展以下工作:(一)協同開展專項檢查、專項監督,推動解決有關系統和領域的突出問題;(二)協作采取監督檢查、審查調查措施;(三)協商確定駐在單位黨員、干部以及監察對象涉嫌違紀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案件的管轄,或者由派駐機構報請派出機關指定有關地方紀委監委管轄;(四)聯合審查調查駐在單位黨員、干部以及監察對象涉嫌違紀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案件;(五)其他需要協作開展的工作。

  第十七條 派出機關相關部門應當組織、指導各派駐機構之間協作配合開展以下工作:(一)針對共性或者關聯性問題同步開展專項監督;(二)對重大、復雜案件進行聯合審查調查;(三)協作開展案件審理、復議復查和復審工作;(四)對派出機關部署的重要工作落實情況開展交叉檢查或者聯合檢查;(五)聯合開展調研、培訓;(六)其他需要協作配合開展的工作。

  第十八條 派駐機構應當加強對駐在單位內設紀檢機構及直屬單位紀檢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督促、支持其發揮職能作用,推動紀檢干部隊伍建設,加強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協調人員力量開展監督執紀工作。

  第十九條 派駐垂直管理單位的紀檢監察組應當加強對駐在單位的下一級單位紀檢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對駐在單位各級紀檢機構的工作進行統籌,推動層層落實監督責任。下一級單位紀檢機構的監督執紀工作以派駐紀檢監察組領導為主,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在向同級黨組(黨委)報告的同時應當一并向派駐紀檢監察組報告。實行雙重領導并以上級單位領導為主的單位,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的派駐機構工作,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派出的機關紀檢監察工作委員會,按照規定審理有關派駐機構審查調查的案件,定期向派出機關報告案件審理工作情況。在派出機關領導下,建立健全案件質量評查機制,向派駐機構反饋評查結果?! C關紀檢監察工作委員會應當加強與派駐機構的溝通協調,對本級黨和國家機關部門機關紀委的執紀審查工作進行協同指導。

  第二十一條 派駐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教育行政部門等的紀檢監察組,按照規定協助派出機關加強對國有企業、普通高等學校等單位派駐機構工作的指導,形成監督合力?! ∨神v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的紀檢監察組,應當加強對駐在單位黨組(黨委)管理領導班子的國有企業紀檢機構監督執紀工作的領導。相關國有企業紀檢機構的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應當一并向派駐紀檢監察組報告。

  第四章 工作職責

  第二十二條 派駐機構依規依紀依法履行監督執紀問責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第二十三條 派駐機構應當把監督作為基本職責,結合駐在單位實際,重點監督檢查以下情況:(一)對黨忠誠,踐行黨的性質宗旨情況;(二)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踐行“兩個維護”情況;(三)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四)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依規依法履職用權、廉潔自律等情況。

  第二十四條 派駐機構應當重點監督以下對象:(一)駐在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特別是主要負責人;(二)駐在單位上級黨委管理的其他人員;(三)駐在單位黨組(黨委)管理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四)其他列入重點監督對象的駐在單位人員。

  第二十五條 派駐機構應當支持和督促駐在單位黨組(黨委)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協助其開展內部巡視巡察,推動駐在單位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完善治理、防控風險。

  第二十六條 派駐機構應當結合派駐監督工作情況,推動駐在單位黨組(黨委)開展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形勢任務教育,強化紀法教育、警示教育,推進廉潔文化建設,教育引導黨員、干部以及監察對象修身律己,筑牢思想道德防線。

  第二十七條 派駐機構對反映駐在單位黨組織和黨員、干部以及監察對象問題的檢舉控告,按照規定受理和處置。

  第二十八條 派駐機構對駐在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駐在單位上級黨委管理的其他人員涉嫌違紀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線索,經批準可以參與派出機關的初步核實、審查調查工作。

  第二十九條 派駐機構負責審查以下黨組織和黨員涉嫌違犯黨紀的案件:(一)駐在單位黨組(黨委)直接領導的黨組織;(二)駐在單位黨組(黨委)管理的領導班子成員;?。ㄈ┍疽巹t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人員。 派駐機構必要時可以審查駐在單位黨組(黨委)管理的其他黨組織和黨員涉嫌違犯黨紀的案件?!∨神v機構根據派出機關授權,依法調查駐在單位監察對象涉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案件。

  第三十條 派駐機構按照管理權限,對違紀違法的駐在單位黨組織和黨員、干部以及監察對象進行處理處分,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駐在單位黨組織和領導干部進行問責。

  第三十一條 派駐機構負責受理和處置以下申訴或者復審申請:(一)黨組織和黨員對派駐機構所作處理決定不服的申訴;(二)監察對象對派駐機構所作處理決定不服的復審申請;(三)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對派駐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侵害被調查人合法權益行為的申訴。 對于派駐機構立案審查調查后由駐在單位作出處理決定案件的申訴或者復核申請,派駐機構應當協助駐在單位做好有關處置工作。

  第五章 履職程序

  第三十二條 派駐機構開展日常監督應當深入實際、深入群眾,監督方式包括:(一)參加會議。參加或者列席駐在單位領導班子會議等重要會議,了解學習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以及上級黨組織決定情況和班子成員的意見態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執行情況,按照規定向派出機關報告。(二)談心談話。同黨員、干部和群眾廣泛談心談話,聽取對監督對象的反映,發現監督對象存在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三)聽取匯報。聽取駐在單位黨組(黨委)管理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履行管黨治黨責任情況的匯報,發現責任落實不到位的,進行提醒糾正。

(四)查閱資料。按照規定查閱、復制駐在單位有關文件、資料、數據等材料,了解核實有關情況。(五)溝通情況。加強與駐在單位機關黨委、黨委辦公室和組織人事、巡視巡察、法規法務、財務審計等部門的溝通,及時發現和通報問題。(六)分析研判。分析信訪舉報、黨風廉政等情況,對典型性、普遍性問題向駐在單位提出意見建議。(七)廉政把關。建立健全、動態更新駐在單位黨組(黨委)管理的領導干部廉政檔案,嚴把黨風廉政意見回復關。 (八)實地調查。開展駐點調研、現場核查,精準發現駐在單位存在的突出問題。 (九)其他開展日常監督的方式。

  第三十三條 派駐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報告制度,發現駐在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重要問題、重要事項及時向派出機關報告。派駐機構應當經常對駐在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情況以及黨風廉政狀況進行分析,每年向派出機關提交專題報告。

  第三十四條 派駐機構應當定期會同駐在單位黨組(黨委)專題研究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派出機關監督檢查部門根據情況派員參加。 派駐機構主要負責人應當經常與駐在單位黨組(黨委)主要負責人就政治生態、作風建設、廉潔風險等情況交換意見,提出工作建議,督促完善有關制度措施。

  第三十五條 派駐機構應當向駐在單位領導班子成員通報其分管部門和單位領導干部遵守黨章黨規黨紀、廉潔自律等情況,推動領導班子成員落實“一崗雙責”要求,抓好分管部門和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第三十六條 派駐機構對駐在單位開展內部巡視巡察提供以下協助:(一)通報監督執紀執法中發現的問題;(二)處置內部巡視巡察移交的問題線索;(三)檢查整改責任落實情況;(四)其他協助內部巡視巡察的工作。

  第三十七條 派駐機構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涉嫌違紀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線索,逐件編號登記,建立管理臺賬。派駐機構應當結合日常監督掌握的情況,對問題線索進行綜合分析、適當了解,采取談話函詢、初步核實、暫存待查、予以了結等方式進行處置。線索處置意見應當自收到線索之日起1個月內提出。處置問題線索應當報派駐機構主要負責人審批,并按照規定報派出機關備案。

  第三十八條 派駐機構經過初步核實,需要進行立案審查調查的,應當報派駐機構主要負責人審批。其中,對駐在單位黨組(黨委)直接領導的黨組織、黨組(黨委)管理的領導班子成員中的正職領導干部立案和副職領導干部涉嫌嚴重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立案的,應當報派出機關審批?! ∨神v機構在立案前應當征求駐在單位黨組(黨委)主要負責人意見,對于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報派出機關決定。確因安全保密等特殊情況,經派出機關同意,也可以在立案后及時向駐在單位黨組(黨委)主要負責人通報。

  第三十九條 派駐機構按照規定報批后,可以依規依紀依法采取談話、訊問、詢問、留置、查詢、凍結、搜查、調取、查封、扣押(暫扣、封存)、勘驗檢查、鑒定措施。對依法應當交有關機關執行的措施,報派出機關審批并以派出機關名義辦理。派駐機構應當對審查調查措施進行嚴格監管,建立措施使用臺賬,定期將有關情況報派出機關案件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 派駐機構審查調查工作結束后,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審理,提出紀律處理或者黨紀處分建議、擬作出的政務處分決定或者處分建議,通報駐在單位黨組(黨委)。

  第四十一條 駐在單位黨組(黨委)按照權限和程序,對違紀的黨組織、黨員作出紀律處理或者黨紀處分決定?! ∨神v機構按照管理權限,對違法的監察對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建議駐在單位處分的,由駐在單位依法依規作出處分決定?! ∨神v機構提出的處理處分建議與駐在單位黨組(黨委)的意見不同又不能協商一致的,由派駐機構報派出機關研究決定。

  第四十二條 派駐機構發現駐在單位黨組(黨委)管理的黨組織和領導干部失職失責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需要進行問責調查的,應當報派駐機構主要負責人審批后,啟動問責調查程序?! ∨神v機構應當依規依紀依法開展問責調查,查明失職失責問題,按照管理權限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單位)提出問責建議?! h組織采取改組方式問責的,按照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規定的權限、程序執行。對領導干部采取黨紀政務處分方式問責的,按照本規則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辦理。

  第四十三條 派駐機構對調查的監察對象和涉案人員涉嫌職務犯罪案件,經集體審議,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依規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第四十四條 派駐機構發現駐在單位在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開展黨風廉政建設以及決策機制、監督管理、制度執行等方面存在突出問題或者薄弱環節的,應當提出紀檢監察建議?! ∨神v機構應當加強對駐在單位問題整改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限期整改、反饋,推動紀檢監察建議落實到位。

  第六章 管理監督

  第四十五條 派駐機構必須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推進黨的各方面建設,教育引導派駐機構干部忠于職守、履職盡責,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帶頭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加強思想淬煉、政治歷練、實踐鍛煉、專業訓練,增強法治意識、程序意識、證據意識,建設政治素質高、忠誠干凈擔當、專業化能力強、敢于善于斗爭的派駐機構干部隊伍?! ∨神v機構黨組織應當嚴格執行黨的組織生活制度,推進黨支部標準化規范化建設,增強黨組織政治功能和組織力凝聚力,發揮戰斗堡壘作用。

  第四十六條 派出機關應當嚴把派駐機構干部入口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統籌派出機關和派駐機構干部的選拔任用、人員交流、考核培訓、監督管理,有計劃地安排派駐機構干部參與派出機關工作、進行培養鍛煉。

   第四十七條 派出機關應當每年組織派駐機構主要負責人進行述責述廉。結合駐在單位特點,對派駐機構履行職責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情況進行考核??己酥?,應當聽取駐在單位領導班子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并將其作為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八條 派駐機構應當加強規范化、法治化、正規化建設,明確職權范圍,健全內控機制,規范工作流程和審批權限,完善回避、保密和過問、干預案件登記備案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辦案安全責任制,推動各項工作依規依紀依法進行。

  第四十九條 派駐機構應當堅持打鐵必須自身硬,堅持嚴的標準,勇于刀刃向內,牢固樹立監督者更要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加強自我管理、自我約束,不斷提高免疫力,切實防治“燈下黑”?! ∨神v機構應當接受派出機關同級黨委巡視巡察監督和派出機關的管理監督,對所提監督意見進行整改落實,并報告整改情況?! ∨神v機構應當明確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干部日常管理監督工作,及時匯總各方面意見,對自身權力運行的關鍵環節進行經常性檢查,認真核查相關檢舉控告,按照規定將處置情況向派出機關干部監督部門報告?! ∨神v機構應當聽取駐在單位領導班子對派駐機構工作的意見建議,認真研究處理,并及時反饋。自覺接受駐在單位黨員、干部和群眾的監督,暢通意見反映渠道,對反映的問題進行調查核實處置,不斷完善制度、改進工作。

  第五十條 派駐機構干部有跑風漏氣、遲報瞞報、濫用職權、以案謀私以及其他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派駐機構及其領導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應當發現的問題沒有發現,或者發現問題不報告不處置,執紀執法不嚴格不規范,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予以嚴肅問責。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規則涉及的審批權限均指最低審批權限,工作中根據需要可以按照更高層級的審批權限報批。

  第五十三條 派駐國有企業、普通高等學校的監察機構、監察專員(監察專員辦公室)除執行本規則外,還應當執行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相關規定。

  第五十四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規則制定相關細則。

  第五十五條 本規則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其他有關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工作的規定,凡與本規則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則執行。

監察機關采取什么方式處置問題線索、紀檢監察部門收到線索處置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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