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重點內容解讀_監察法主要內容口訣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現在,就讓小編帶你一起來學習這部法律吧!
一
體例和總體解讀
全文一共分為九章,六十九個條文,對監察立法目的、黨的領導、指導思想和目標、監察工作原則、監察機關及其職責、監察范圍和管轄、監察權限、監察程序、反腐敗國際合作、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監察法律責任作了規定;對于解放軍和武警部隊的監察工作,規定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監察法制定具體規定;規定監察法的施行日期(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及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
監察法跟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仲裁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類似,是程序法,不是實體法,它規定的是由誰監察和怎樣監察的問題;至于監察的實體依據,是否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則由行政法、刑法等實體法規定。
監察法跟憲法、行政法一樣,是公法,是處理公權力和公領域問題的法律。
監察法是政治體制改革的產物,體現、確認和鞏固了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成果,它的通過標志著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邁入了有法可依、全面實施的新階段。
二
總則
1、立法目的
第一條規定了監察法的立法目的,即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立法的根據是3月11日經過修正的憲法,主要是憲法第三章第七節“監察委員會”的規定。
2、黨的領導、指導思想和目標
十九大報告明確指出:黨政軍民學,東西南北中,黨是領導一切的。要堅持黨對一切工作的領導。堅持中國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是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的必然要求,這一點寫進了監察法的第二條。
第二條還規定,國家監察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國家監察工作的目標是要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
3、監察主體
第三條明確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它們的職責是依照監察法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以下稱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
4、監察權獨立行使原則
第四條規定了監察權獨立行使原則,即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與此原則類似的有:審判權獨立行使原則,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檢察權獨立行使原則,即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監察權獨立行使,表明監察委員會具有司法機關的性質。
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即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與此規定類似的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有關機關和單位的協助義務,即監察機關在工作中需要協助的,有關機關和單位應當根據監察機關的要求依法予以協助。
5、監察工作原則和方法
監察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國家監察工作原則是“嚴格遵照憲法和法律,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權責對等,嚴格監督;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狈椒ㄊ恰皹吮炯嬷?、綜合治理,強化監督問責,嚴厲懲治腐??;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約和監督權力;加強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長效機制?!?/p>
其中,“加強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具體來說就是“仁政”“德政”,儒家政治思想的積極部分將得到借鑒。
三
監察機關及其職責
1、監察機關及其組成、產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負責全國監察工作。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主任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主任、委員由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并接受其監督。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主任每屆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無連續任職屆數限制。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并接受其監督。
各級監察委員會可以向本級中國機關、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和單位以及所管轄的行政區域、國有企業等派駐或者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監察機構、監察專員對派駐或者派出它的監察委員會負責。
2、各級監察委員會之間的關系
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這與人民檢察院的規定是一致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人民法院則不一樣,各級人民法院之間是監督關系,即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3、監察委員會的職責
監察委員會依照監察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一)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三)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派駐或者派出的監察機構、監察專員根據授權,按照管理權限依法對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依法對公職人員進行調查、處置。
上述職責中,第(二)項與人民檢察院的職責有沖突,將通過修改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加以解決;第三項與行政監察法沖突,監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同時廢止?!币虼嗽摏_突已得到解決。
人民檢察院對職務犯罪的偵查權(補充偵查除外),將移交給監察委員會,與此同時,相關工作同志將調往監察委員會工作,充實這一新生國家機構的隊伍。沒有了檢察官的身份,也許有的同志失落了、困惑了,不過這沒什么,他們將擁有一個全新的法律職業身份:監察官!
4、監察官
第十四條規定:“國家實行監察官制度,依法確定監察官的等級設置、任免、考評和晉升等制度?!睆拇?,法律職業名單中將增加新成員:監察官!
2017年是司法考試最后一年。今年起,司法考試制度調整為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2月5日,司法部發布關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目前該辦法還未正式出臺。不管怎樣,監察法肯定會列入今年考試范圍,各位小伙伴可要好好學習喲。
四
監察范圍和管轄
1、監察范圍
監察范圍,即監察對象,包括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具體而言,包括:
(一)中國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2、管轄
實行屬地管轄,即各級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管轄本轄區內監察對象所涉監察事項。監察機關之間對監察事項的管轄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監察機關確定。
上級監察機關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上級監察機關可以將其所管轄的監察事項指定下級監察機關管轄,也可以將下級監察機關有管轄權的監察事項指定給其他監察機關管轄。監察機關認為所管轄的監察事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監察機關管轄的,可以報請上級監察機關管轄。
五
監察權限
根據監察法的規定,監察機關有如下權限:
1
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收集、調取證據
2
直接或者委托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或者要求說明情況
3
在調查過程中,對涉嫌職務違法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要求其就涉嫌違法行為作出陳述,必要時向被調查人出具書面通知。對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進行訊問,要求其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情況
4
詢問證人
5
留置被調查人
由于留置屬于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對被調查人及其家屬影響重大,監察法作了嚴格規定,監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復雜的;
(二)可能逃跑、自殺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
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采取留置措施。
由上述規定可知,留置有嚴格的適用條件,并且留置在什么地方,也不是隨心所欲就可以定的,留置場所的設置、管理和監督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此外,第四十三條還規定:
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省級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
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監察機關發現采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
第四十四條規定:
對被調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但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等有礙調查情形的除外。有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后,應當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
監察機關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和安全,提供醫療服務。訊問被留置人員應當合理安排訊問時間和時長,訊問筆錄由被訊問人閱看后簽名。
被留置人員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后,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6
查詢、凍結涉案單位和個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
凍結的財產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查明后三日內解除凍結,予以退還。
7
搜查
由于搜查涉及到人身、住宅等權益,故監察法也做了嚴格規定:
(1)只適用于職務犯罪調查,不適用于職務違法調查;
(2)在搜查時,應當出示搜查證,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屬等見證人在場;
(3)搜查女性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8
調取、查封、扣押用以證明被調查人涉嫌違法犯罪的財物、文件和電子數據等信息
(1)應當收集原物原件;
(2)會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見證人,當面逐一拍照、登記、編號,開列清單,由在場人員當場核對、簽名,并將清單副本交財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3)對調取、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監察機關應當設立專用賬戶、專門場所,確定專門人員妥善保管,嚴格履行交接、調取手續,定期對賬核實,不得毀損或者用于其他目的;
(4)對價值不明物品應當及時鑒定,專門封存保管;
(5)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查明后三日內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還。
9
勘驗檢查
10
鑒定
11
采取技術調查措施
監察機關調查涉嫌重大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根據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調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批準決定應當明確采取技術調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對于復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采取技術調查措施的,經過批準,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不需要繼續采取技術調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
12
通緝
13
限制出境
14
建議從寬處罰
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主動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察機關經領導人員集體研究,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可以在移送人民檢察院時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
(一)自動投案,真誠悔罪悔過的;
(二)積極配合調查工作,如實供述監察機關還未掌握的違法犯罪行為的;
(三)積極退贓,減少損失的;
(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職務違法犯罪的涉案人員揭發有關被調查人職務違法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有助于調查其他案件的,監察機關經領導人員集體研究,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可以在移送人民檢察院時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
15
刑事訴訟證據效力
16
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的移交和調查處置權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審計機關等國家機關在工作中發現公職人員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應當移送監察機關,由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置。被調查人既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又涉嫌其他違法犯罪的,一般應當由監察機關為主調查,其他機關予以協助。
六
監察程序
監察程序分為問題線索、初步核實、立案、調查、處置等幾個階段。
處置方法,根據第四十五條規定,有:
(1)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予以誡勉;
(2)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3)問責或建議問責;
(4)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5)提出監察建議;
(6)撤銷案件;
(7)繼續調查。
監察機關經調查,對違法取得的財物,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涉嫌犯罪取得的財物,應當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
監察對象申請復審和復核的權利
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復審,復審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復審決定;監察對象對復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審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復核機關應當在二個月內作出復核決定。復審、復核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復核機關經審查,認定處理決定有錯誤的,原處理機關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有申訴的權利(第六十條)
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有權向該機關申訴:
(一)留置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解除的;
(二)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物的;
(三)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而不解除的;
(四)貪污、挪用、私分、調換以及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侵害被調查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七
反腐敗國際合作
國家監察委員會為反腐敗國際合作的主導機關,統籌協調與其他國家、地區、國際組織開展的反腐敗國際交流、合作,組織反腐敗國際條約實施工作,組織協調有關方面加強與有關國家、地區、國際組織在反腐敗執法、引渡、司法協助、被判刑人的移管、資產追回和信息交流等領域的合作,加強對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和防逃工作的組織協調,督促有關單位做好相關工作。
八
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
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主體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監督方式有: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內部監督。
對監察人員的要求:監察人員必須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忠于職守、秉公執法,清正廉潔、保守秘密;必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熟悉監察業務,具備運用法律、法規、政策和調查取證等能力,自覺接受監督。
監察人員不得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不得未經批準接觸被調查人、涉案人員及其特定關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
監察人員應當遵守回避、保密、職業限制的規定。
九
法律責任
有關單位和有關人員妨礙監察的法律責任(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
監察對象、控告人、檢舉人、證人的法律責任(第六十四條)
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第六十五條)
刑事責任的概括規定(第六十六條)
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國家賠償責任(第六十七條)
法律責任種類: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依法給予處理
依法給予處理,給予怎樣的處理,沒有明確,需要根據實體法的規定具體確定。
十
附則
解放軍、武警部隊的監察工作,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監察法制定具體規定。
監察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同時廢止。
立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律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钡谖迨邨l:“法律應當明確規定施行日期?!钡谖迨藯l:“簽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載明該法律的制定機關、通過和施行日期。法律簽署公布后,及時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和中國人大網以及在全國范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載。在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刊登的法律文本為標準文本?!?/p>
下面是公布監察法的主席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于2018年3月2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8年3月20日
由此可見,監察法自2018年3月20日起施行。
(來源:法學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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