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劃分標準2011 300號文,2011年300號中小企業劃分標準
小型微利企業和小微企業是兩個經常被提及的概念,它們都是國家支持和扶持的對象,享受各種稅收和金融優惠政策。
但是,小微企業并不是小型微利企業的簡稱。小型微利企業與小微企業相比雖然多了兩個字,但二者所代表的含義卻大不相同。它們之間在定義、條件、優惠方式等方面都有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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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小型微利企業屬于小微企業
“小微企業”是一個習慣性的稱謂,一般是對經營規模和利潤額較小的市場主體的統稱。
從稅收角度看,一般是指增值稅中的“小規模納稅人”、企業所得稅中的“小型微利企業”以及《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中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大家可以通過下表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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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各種小微企業的定義
1.小規模納稅人。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17年第43號)規定,增值稅中的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且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納稅人。
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四個季度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簡稱“應稅行為”)有扣除項目的納稅人,其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納稅人偶然發生的銷售無形資產、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
2.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按照《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印發)規定,依據企業的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將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小型、微型企業”即指其中的兩類企業。
3.小型微利企業。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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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可以享受的稅收優惠
1、小規模納稅人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
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實施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納稅人為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借款、發行債券提供融資擔保取得的擔保費收入,以及為上述融資擔保提供再擔保取得的再擔保費收入,免征增值稅。
3、小型微利企業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即企業所得稅實際稅率為5%。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即企業所得稅實際稅率為5%。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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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sometime編制:2023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