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留置后怎么處理_解除留置立刻放人嗎
留置作為一項監察調查措施,是由監察法規定的,留置區別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也不同于以前紀委的調查措施,公職人員被留置后,可能會面臨哪些處理結果,我們看看相關的法律規定:
一是可能會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留置作為一種保障調查工作的監察措施,適用的對像是涉嫌貪污賄賂及失職瀆職的人員,這里既包括公職人員,也包括向公職人員行賄的人。從留置的適用條件可以看出,留置對象一般都有嚴重的違法行為,調查結束后,一般也會移送司法機關提起公訴,經法律程序由法院做出判決,這也是大部分留置案件最終的處理結果。
二是也可能解除留置措施。解除留置措施的情況也比較多,根據法律規定,在監察機關發現采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時候,可以隨時采取解除措施,這當然需要一定的審批程序,留置措施采取不當的原因也各不相同,最重要的一點可能是調查發現,被留置人的違法行為嚴重程度,達不到留置的條件,繼續采取留置措施下去,可能會對被留置人造成不利影響;還有一種情況是留置措施屆滿,案件調查還沒結束。根據法律規定,留置期限為三個月,經審批可以延長一次,最長不能超過六個月時間,如案件在六個月內調查還沒結束,就應當對被留置人解除留置措施,當然這種情況是很少見的情況,一般情況下不會發生。
我們來看一種經常出現的解除留置措施的情況,那就是案件調查結束后,對相關證人及被調查人員之外的其他人員解除留置措施。為了保障調查活動的順利進行,也為了防止有關人員逃避調查,甚至串供毀滅證據的情況,辦案機關在案件調查過程中可能會對被調查人之外的其他涉案人員采取留置措施,在案件調查結束后,會根據這些涉案人員的現實表現做出處理措施,因為案件調查已經結束,相關事實已取得相應的證據,所以對這部分留置人員采取的一般是解除留置措施,這是我們經??吹降慕獬糁们闆r。
需要說明的兩個問題:
一是留置期間不允許個人或律師提出改變留置措施的申請。留置不是刑訴法規定的強制措施,這項措施的啟動和解除都是有權機關根據案件調查情況采取的,其他個人和單位無法申請改變改變措施。當然留置措施期限屆滿,有權機關未解除留置措施的,家屬可以申請解除。
二是留置期間,律師不可會見當事人。這一點也有別與拘留和逮捕等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