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設施用地建廠房算違建嗎(農業設施用地申請報告)
多數情況下農用地建設是法律所禁止的,一般來說,情節相對輕微的會作為違法建筑拆除、沒收后恢復原貌,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不過,占用農用地建設的房屋并不一定就是違法建筑。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農用地也是可以建房的。
以下四種常見情形一般不會成為違法建筑
1.建設項目如果需占用農用地,只要已經辦理了農用地轉建設用地審批手續,這類建設行為一般合法。
根據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管理法》以及國務院2020年3月12日印發的《關于授權和委托用地審批權的決定》,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但是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安徽、廣東、重慶在1年內作為試點地區,由國務院委托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其他農用地的轉用審批,對國務院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城市在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轉為建設用地的,國務院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如果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范圍之外,則由國務院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2.農業生產設施用房,即在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用于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房,包括工廠化作物栽培中有鋼架結構的玻璃或PC板連棟溫室、規?;B殖中的畜禽舍、育種育苗房、簡易的生產看護房等。
3.農業附屬設施用房,即在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輔助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房,包括設施農業必需配套的檢驗檢疫監測、動植物疫病蟲害防控、辦公生活等管理和生活用房。
這里需要特別提醒的是:2.3中情形中不包括以農業為依托的休閑觀光項目、農業園。后者需要依法辦理農用地轉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在耕地上擅自建設這類建筑的,涉嫌去年大力整治的“大棚房”,可能會被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嚴厲查處。
4.符合“一戶一宅”法律要求,經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規劃后將無可用于建房的劣質地、荒地作為宅基地,建設的用于居住生活的房屋。
第4點由于不是明確的法律規定,只是大部分類似案件中法院的裁判觀點,所以其適用條件較為嚴格,不僅僅要符合“一戶一宅”卻沒有宅基地的要求,一般還需要符合經村集體組織報批后在“四荒地”、“廢地”上建設居住用房的條件。
以下情形有違建風險
1.小產權房。利用集體土地,尤其是農用地建設小產權房,一直是我國法律、政策所明令禁止的。近年來,已有不少開發商因非法占用農用地建設小產權房并對社會公開銷售被判處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且對于購買者而言,這類小產權房因無法辦理合法的不動產權登記證而難以再交易、出租,法律風險極大。
2.大棚房。假借設施農業之名,擅自改變農業用途,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農田上建設“大棚房”“生態園”“休閑農莊”等皆屬違法。其中,比較具有代表性的“大棚房”,通常是通過農村經濟合作社流轉幾十甚至上百畝農用地,統一進行非農建設改造,蔬果種植大棚搭配房間,鋪設硬化路面,建設假山、魚池等。
從外面或者空中看,大棚依然是農業大棚,似乎較改造前并無太大變化,但一旦走入其中就會發現別有洞天。這種偷梁換柱的做法會造成農用地種植條件被破壞,觸碰了耕地保護的紅線。所以,近年來,此類大棚房被予以嚴厲打擊。
3.建造別墅區。19年,各地的“別墅拆違”曾轟動一時,全國范圍內類似圈占農用地,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別墅群也陸續被納入清理整治范圍。
在查辦過程中,不僅建設行為人被判處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進行刑罰追究,背后的官僚主義不作為,也會作為貪污受賄、瀆職等職務犯罪處理。
4.將養殖場改變用途用于住房或者廠房出租。養殖地一般按農用地管理,因此不得建設永久性的建筑物。但是,有的養殖場因改造為倉庫、物流經營場所、住房出租等,則改變了土地的用途,相應的建筑物如果沒有審批手續就會被作為違法建筑拆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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