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主退賠受害者全部損失-被騙了起訴卡主能賠錢嗎
幫信案件中被害人能否起訴收款的銀行卡“卡主”索賠?
文/麥雁
“斷卡”行動以來,幫助絡犯罪活動罪中,被害人的被騙款能追回的比例并不高,因為上游詐騙犯罪分子早已將錢分散轉移國外等處洗白。
那么,被害人能否起訴收到被騙款的一級卡的卡主,即“出借銀行賬戶”的該類人呢?
即的人(包括“出借、出租、出售銀行賬戶”)的“卡農”是否需要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通常情況下,不可以!被害人的錢雖然進入到提供銀卡卡的銀行賬戶內,但提供銀行賬戶給他人本身并不必然導致民事責任的產生。
出借、出租、出售銀行賬戶是違反金融管理法規的違法行為,在民間借貸、買賣合同等日常經濟活動中大量存在,由此引發的糾紛也逐漸增多。
出借銀行賬戶應如何定性,出借人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應承擔何種民事責任,需要個案分析。
但是,將銀行卡出借給他人使用的行為,已經違反了相關金融管理法律法規,一旦涉及到損害他人利益或違法活動,必將給出借人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借用他人銀行賬戶從事非法集資、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出借人可能構成幫助絡犯罪活動罪,承擔刑事責任,但即使入罪,其獲利的是上家給付的酬勞,與被害人沒有必然因果關系。
綜上,就當前司法實踐看,幫信案件中被害人民事起訴收款銀行“卡主”,試圖追回被騙款的做法難以獲得法院支持,其損失暫時只能依靠刑事案件的追贓,或是犯罪嫌疑人(卡主)為得到從寬處罰,自愿退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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