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組長拿工程款沒給工人,班組長拿工程款沒給工人犯法嗎
基本案情:施工總承包單位A公司(甲方)與有資質的建筑公司B(乙方)簽訂建設施工合同,主要約定,工程名稱:某地智慧城62某、63某、65某樓主體大清包工程。工程地點:某地。甲方委派項目經理為馬某,乙方委派項目經理為劉某。本合同暫定總價款為1千萬元。乙方應在開工后每月5日前向甲方報送上月真實的作業人工花名冊、身份證、照片、用工合同、考勤表、工資表以及其他要求報送的相關資料,乙方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按月足額支付作業工人工資,甲方每次支付乙方合同價款時,有權扣除未支付的工人工資,并代為發放。雙方就工程內容、承包價格、質量保證等內容進行了約定。后B公司雇傭李某班組十五人到該工地進行具體施工二次結構砌體。工程交付后,B公司與班組長李某結算(具體個人并未參與),尚欠30萬元,有馬某和劉某簽字。A公司與B公司尚未結算。
作為本案中包工頭(班組長)李某該如何討要30萬元?
根據案情,B公司肯定要承擔支付責任。但是B公司不一定有能力支付。最好的方式是讓A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一般律師可能會以支付農民工工資方式起訴。因為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條 “分包單位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等情況進行監督。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工程建設項目轉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可讓A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然而,包工頭(班組長)算不算農民工或者說30萬債務是工程款還是農民工工資在實踐中爭議很大,就算一審法院判決為農民工工資適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也不能保證A公司不上訴,一旦上訴,二審不僅有敗訴風險,更重要的是,包工頭/班組長李某又得支付一次律師費甚至更貴。
就本案而言,最好的方式是以實際施工人的思路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本案中,A公司作為總承包人,應依法進行分包,但從A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合同內容看,A公司將62某、63某、65某樓主體大清包工程分包給B公司,明顯違反上述法律規定,屬于“將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的情形;而結合李某班組與B公司的結算表內容可知,B公司在承接工程后,并非僅是將相關勞務分包給李某班組,而是將其進行肢解并分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李某班組,據此可知,A公司與B公司、B公司與李某之間的合同均屬無效。同時,李某班組已實際完成了相關工程的施工任務,且亦與B公司就工程款進行了結算,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三條第二款“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后,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之規定的立法目的,以及國家關于保護農民工權益的相關法律意旨,在A公司欠付B公司工程款未結清的情況下,對李某主張A公司對誠達公司應付李某工程款300000元及相應利息承擔連帶責任。
這樣就可以回避包工頭是不是農民工,所欠款是農民工工資還是工程款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