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在露臺的可伸縮陽光房是不是違章建筑?
多名業主搶裝移動陽光房 商家稱“收放自如”避監管
搭在露臺的可伸縮陽光房是不是違章建筑?
一樓房屋圍成的天井頂端,被一面使用鋁合金框架和安全玻璃組成的“屋頂”封住,形成了一間陽光房。
這間陽光房的特別之處在于,“屋頂”兩邊有滑軌,通過電動控制,從中間可以向左右兩邊縮進去,打開天井;需要封閉天井時,再伸展出來。
這是《法治日報》記者近日在北京市五環外一個小區里看到的場景,這種可伸縮安裝的陽光房通常被稱為移動陽光房。
業主家正在裝修?,F場一位施工人員告訴記者,他是移動陽光房商家安排負責安裝的工人,近一年來已經安裝了十幾個移動陽光房。
移動陽光房商家在電話里告訴記者,他們在北京地區已經安裝多個移動陽光房。根據業主要求,前期測量及設計完成后,工廠負責生產,然后運到裝修現場,三四天便能安裝完成。
該商家發布的短視頻稱,安裝可伸縮折疊的陽光房,不用時收起來,直接“秒消失”,可以避免被認定為違法建設,規避物業公司檢查。
記者在社交平臺及網絡上搜索,類似短視頻還有不少。例如某短視頻拍攝于下雨場景,視頻中一名男子通過推拉移動陽光房將露臺區域封閉,視頻上顯示的文字是:“靈活伸縮的陽光房,物業來了都沒用,陽臺再也不會濕漉漉”。
根據公開資料,移動陽光房是近年來出現的一種露臺或陽臺封閉方式,有許多商家推出了類型變化多樣的服務,比如可以根據不同空間搭建“L”型、“U”型等樣式。
在北京市物權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畢文強看來,此類情況的出現和由此引發的討論很有意義。
他認為,隨著科技與建筑技術的發展,出現了實用、高效甚至不會改變外立面或者結構的移動陽光房,在一定程度上看,這是一個新生事物,解決了人們的一些需求。同時,這種新生事物的出現,也會有效推進關于此類社會現象、社會活動如何規范的思考。
北京聯合大學城鄉社區治理研究中心主任李凌認為,這種移動陽光房可以說是此前固定陽光房的升級版。
據他觀察,近年來出現的移動陽光房,或是搭建在一層的綠地上,或是搭建在頂層的露臺上,或是別墅區業主在現有建筑上搭建。
那么,法律是怎么看待移動陽光房的呢?
畢文強介紹,在現行法律層面,并沒有關于移動陽光房方面的具體規定,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移動陽光房是否屬于建筑物、構筑物,則需要進一步明確。
中國物業管理協會法律政策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王兵認為,在實踐中,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封閉陽光房一般會被認定為違法建設,這種可伸縮的移動陽光房沒有封閉,不好認定為違法建設。
在中國人民大學公共政策研究院副教授陳幽泓看來,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且破壞既有建筑外貌/觀的,屬于違法建設,移動陽光房即是如此。
“如果移動陽光房建設占用了公共空間,比如小區的公共露臺、綠地等,且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肯定是違法建設?!崩盍枵f。
他分析道,移動陽光房雖然可以伸縮折疊、不固定,但仍然屬于一種構筑物,仍然侵占了公共空間,而且是時不時侵占公共空間。商家雖然宣稱物業公司管不著,但物業公司并非管不著,而且也應該及時發現并制止,否則任其蔓延,就會形成跟風現象。
王兵補充道,如果移動陽光房搭建在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內,且不影響他人和市容,比如不影響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可以事先咨詢當地城鄉規劃部門,了解是否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同時,應征得物業公司的同意,以避免違反物業管理規定。
如何對這一問題進行治理?
王兵提醒,業主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物業管理規約,不得侵犯其他業主的公共利益,擅自搭建違法建筑,如果搭建移動陽光房侵害了其他業主的共有利益,或者侵害了鄰居的合法權益,比如占用公共區域、影響鄰居采光等,可以通過調解或者訴訟解決。
陳幽泓說,針對違法建筑,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或者投訴。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業主或者其他行為人拒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有關當事人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或者投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她建議,即使業主組織不采取行動,業主個體或部分也可以向法院起訴共有財產侵權。否則家家戶戶被一點點地蠶食破壞,執法機關根本顧不過來。但更應該在小區最基礎性的文件——物業管理規約和議事大會規則里對此類現象作出規定,比如處置方式、程序等。
李凌的建議是,在物業管理規約和議事大會規則里對此類現象作出規定的基礎上,物業公司需要積極作為,發現業主有違反物業管理規約和議事大會規則行為時,依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履行職責,及時制止;如果業主不停止自己的行為,則及時履行報告義務,向有執法權的政府部門報告。
“社會的法治進步遵循的邏輯是,重視新生事物、研究分析新生事物、制定規章制度?!碑呂膹娬f,如果把移動陽光房看作一種新生事物,那么,現有法律規范中,對于建設物、構筑物的基本要求是要具有相對固定的密閉空間,而移動陽光房如何認定,需要進一步解釋。(法治日報 記者 陳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