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光裕
5月31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發布刑事裁定書,罪犯黃光裕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對其減去有期徒刑11個月。
裁定書中顯示:經審理查明,罪犯黃光裕在刑罰執行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技術學習,按時完成勞動任務。該犯自2012年1月至2012年9月末,累計有效積分達到62分,評定獎勵時管理級別為二級嚴管,獲監獄改造積極分子獎勵;該犯自2012年10月至2013年5月末,累計有效積分達到65分,評定獎勵時管理級別為普管,獲監獄改造積極分子獎勵。之前的生效判決所處財產刑的款項也已經全部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