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不給新《廣告法》做個“廣告”?
杭州一家知名炒貨店因用了“最”字做廣告,結果被認定違反新版《廣告法》,或將面臨20萬元處罰。炒貨店主日前向媒體投訴,結果引發社會熱議,有的認為處罰過重,有的則認為有法必依。(1月14日中國新聞網)
2015年9月1日起實施的新版《廣告法》,讓杭州一家知名炒貨店首當其沖。不知是因為店老板方某得罪了兩名神秘顧客,沒有用他們開價的1000元為食品袋上的“最”字“解惑”,還是正好成了實施新版《廣告法》的靶子?反正,由于這家炒貨店用了“最”字做廣告,或將面臨20萬元的處罰是于法有據的。
對此,不但店老板覺得很委屈,而且連經常光顧該店的顧客為也老板方某“喊冤”,畢竟20萬元的處罰對一家炒貨店來說顯得有點重了。那么,為何一方面人們對虛假廣告深惡痛絕,一方面又覺得這起處罰太嚴厲?道理很簡單,人們對各種虛假廣告的痛恨,并非是對類似這家炒貨店,標榜自己的商品“最好”“最優秀”,而是對偽劣產品的虛假廣告。
而新版《廣告法》,也應該是針對這種虛假廣告的,是對誤導消費者的欺騙性營銷手段的打擊。顯然,這家或將面臨20萬元處罰的炒貨店,,在杭州當地經營已超過20年,具有一定知名度,僅僅因為在食品包裝袋、店門口噴繪上等多處寫有“杭州最好的炒貨店鋪”“杭州最優秀的炒貨店”等帶有最高級修飾的宣傳,將面臨20萬元罰款,既不是消費者想看到的,也不應該是新版《廣告法》的相關立法初衷。
從新版《廣告法》相關條款上看,這家炒貨店的做法,確實違反了《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20萬的罰款也屬于“起步價”。但是,起點就達20萬的罰款,如果在立法本意上就包括了類似于這家炒貨店的做法,那么,新版《廣告法》應該在實施前也要打一個“廣告”。因為,20萬元對于那些小業主來說,確實過于嚴厲了。而“最好”“最優秀”,往往也是小商販們的習慣吆喝。這對消費者來說,幾乎沒有誤導作用,也不會造成惡劣影響。
況且,一家炒貨店在食品包裝袋、店門口寫有“最好”“最優秀”的字眼,是不是新版《廣告法》中真正要整治的虛假廣告?這樣的“廣告詞”,是不是消費者所痛恨的虛假廣告?如果不是,那么,新版《廣告法》的“漏洞”,被一家炒貨店以20萬元“買單”了。這樣做的結果,未必能讓新版《廣告法》產生威懾力,而只會給公眾帶來執法“專挑軟柿子捏”的錯覺。
眾所周知,虛假廣告的可惡之處,并非以“最好”“最優秀”來自我標榜,而是對商品更具體、更詳細的虛假描述。比如夸大商品的功能,暗示保健品的療效等。而新版《廣告法》將其歸納為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本身就是“粗線條”的。在這種籠統的條款下,巧妙的謊言原本就沒那么直接,而只是想吆喝一聲的攤販卻很容易撞線。
既然如此,為何不給新版《廣告法》做個“廣告”?我想,無論在電視上還是報紙上都打不起廣告的小業主們,只要知道這項規定,規避一個“最”字是不難的。問題在于,那些不帶“最”字的,滿口胡言的虛假廣告,特別是電視廣告,新版《廣告法》的籠統規定,不但可能罰不到他們,而且即使被罰,100萬對他們來說,也會無動于衷。
文/知風
(來源:紅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