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最高院判決書第1頁】
【圖/高法判決書尾頁】
請求銀行返還本息未果
最高法院的判決明確認定馬萍存入中國銀行天津分行的5500萬元人民幣存款與銀行形成了合法的存儲關系,即儲戶馬萍的存儲資金及收取回報均合法,馬萍有權依據其存款單據及存款事實,要求銀行還本付息。
依照1999年至2001年10月先后存入5500萬元所產生的利息647萬元,以647萬元利息作為本金,至今所產生的利息為885萬元兩者相加共計本息1530萬元;天津公安扣劃2039萬元,銀行剩余3460萬元的1年利息為202萬元,以202萬元作為本金累計至今本息合計479萬元;2002年11月6日被北京二中院劃走1046萬元,剩余2415萬元存款截至2004年4月利息為196萬元,以196萬元作為本金累計至今本息合計394萬元。
綜上,中國銀行天津分行截至目前共欠馬萍利息2400多萬元(按銀行同期利率計算)。
請求天津高院退還利息
2004年4月,天津高院作出判決,判處馬萍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3487.95萬元。2007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改判無罪后,馬萍多次請求天津高院依法退還被收繳的3487.95萬元及多年巨額利息。天津高院于2008年11月11日,13日分兩次從天津高院的案件賬戶中退還申請人3221.91萬元。(圖為天津高院退還3221.91萬元銀行憑證)
【圖/還款憑證】
馬萍認為,最高法院的最終判決認定這屬于自己的合法存款,天津高院理應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全部歸還,并且應該返所因2004年沒收的3487.95萬元存款至2008年所產生的利息1030萬元,并以1030萬元利息作為本金,截至現在所產生的本息共計2千多萬元。
[專家點評]
記者從2012年由中國政法大學應松年教授、中國政法大學馬懷德教授、中國人民大學龍翼飛教授、北京大學陳興良教授組成的專家論證團就馬萍案作出的專家論證意見報告得知:馬萍高利轉貸案被宣告無罪后,請求返還被沒收的存款以及產生的利息是法律賦予馬萍的一項基本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賠償法》,賠償義務機關在返還賠償申請人被執行的罰金、扣押款項時,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16條第2款規定,利息屬于法定孽息,再返還本金時也應當一同返還,賠償利息的時間應當從馬萍無法支配自己的財產時起算。
最后馬萍表示,希望中國銀監會、中國銀行、最高院、天津高院等各單位主要領導關注該案,盡快退還其合法存款及利息。案件的進展媒體將會持續跟蹤報道。(記者 張蕭 劉智明)
(文章來源:華訊網)
(原文鏈接:http://www.huaxunwang.com.cn/cs/cstt/2016-11-29/312592.html)